居住权执行难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0:07:21 283 人看过

居住权执行起来又很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居住权纠纷案件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一、查清事实困难。原告经常诉称曾经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对于家庭内部的实际居住情况通常没有直接证据提供,需要基层组织出具证明,而居委会因为不愿介入家庭纠纷,往往拒绝出具;有时又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不同,居委会出具前后矛盾的证明,导致认定居住权的关键事实难以查清。

二、牵涉法律关系复杂。在房屋买卖合同、动迁款分配等纠纷中,当事人常常以居住权为由,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确认合同无效,导致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审理难度加大。

三、法律依据不明晰。法律、法规虽对“同住人”进行界定,但同住人并不必然享有居住权;其他非同住人是否享有居住权,目前也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判断居住权的标准不尽统一,审理案件结果弹性较大。

四、审执兼顾难。部分当事人经判决确认享有居住权,但由于涉案房屋系公房,居住人口众多,实际无法入住生活;若采取支付折价款的方式进行补偿,又因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履行,难以执行到位。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居住权的特点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系为特定人居住使用他人房屋这一利益而设定。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与居住权人的人身及法津地位相关联。首先,居住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与标的物所有权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所以如此、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源于婚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通常涉及家庭成员特有或应有的利益。其次、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或称“暂时性”。前已言及,居住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而人的生存有期限、因此该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当然,所有权人在设定居住权时,也可以确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当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高于该期限时。则以该期限为居住权的期限;低于该期限时,则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居住权的期限。再次,居住权不具有转让型。古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其随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但是,权利的行驶可以转让。

(2)居住权的客体即标的物,限于房屋。居住权权利的基本内涵决定了其客体仅限于房屋,居住权不能设定在其他物上。

(3)居住权是因居住而使用房屋的权利。居住权是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赡养、扶养和抚养而设定的权利,表现为居住权人为居住的目的而对他人所有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首先,居住权人对于房屋的使用以居住为限。居住权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但为方便居住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和改良。其次,为居住而对房屋进行的各种使用都属于居住权人的权利范围。例如、居住权人可为某些必要的收益行为,包括从事商业买卖,存放货物等,以不改变房屋的结构为前提。再次,居住权主要是居住权人本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但其他人可以基于居住权人的需要与其共同居住,如居住权人的近亲属、保姆等对房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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