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法律知识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0:16:44 425 人看过

一、审判

(一)审判权的特征

审判权具有以下特征:

1、被动性;

2、独立性;

3、中立性;

4、职权性;

5、程序性;

6、亲历性;

7、公开性;

8、公正性;

9、终局性。

(二)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2、第二审程序;3、特殊案件的复核和核准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复核程序以及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

二、刑事审判的模式

1、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弹劾式审判模式,中世纪欧洲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近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三大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点的混合式诉讼。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审判模式。

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点。

与职权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点:

(1)法官消极中立:表现为,一是法官开庭前不接触证据材料,避免其产生预断;二是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证据,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法官在审判中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依法判决。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本身的形式公正性。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由于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都会积极主动举证、质证、相互辩论,使法官形成对己有利之判断。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得以充分实现,表现为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平等辩论、交叉询问使审判程序充满“诉讼竞赛”气氛。

(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也分享一定的控制权,表现为: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深度取决于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二是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交易。法官只要查明协议是完全自愿、没有误解的情况下达成的,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

3、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法官的中心地位和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调查中的积极性。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也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主导审判的进行。法官既是仲裁者,又是一个积极的事实调查者,行使调查权、审判决策权、指挥权。表现为三方面:

一是公诉机关庭前移送卷宗,以便法官庭前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制定庭审计划;二是法官可以主动审问、询问被告人、证人等,主动出示核实证据等;三是法官决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证人出庭、进程安排等。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公诉人不需主动向辩方出击,被告人在庭审中主要是法官的审问对象。控辩双方需要发问或出示证据要征得法官同意,并须在法官讯问和示证结束后。控辩双方都处于被动、消极、补充的地位。

(3)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尽管控辩双方有审判程序的参与权,但必须服从法官的安排和指挥。

4、混合式审判模式

混合式审判模式又称“折衷主义”审判模式。这一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的长处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充分体现了审判程序的民主性,能够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程序公正性的特征较明显。但是,法官的过分消极被动和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的较大控制权,又难免造成审判效率和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方面效率的降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由于法官积极主动的作用和对审判程序的有效控制,总的说,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而且审判效率高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但是,该模式使法官的中立公正形象受到损害,并由此易于导致法官对辩护方产生偏见。由于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二战后出现相互借鉴吸收的趋势。现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已不复存在。

混合式模式的特征是:

(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

(2)大力借鉴对抗制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

5、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1、我国1979年的刑诉法的审判模式具有超职权主义特点:

(1)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审判程序。

(2)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

(3)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成为法官诉讼客体。

(4)法官代替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2、1996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抗性因素,适当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体现在:

(1)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2)强化了控方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责,弱化了法官的调查功能。

(3)扩大了辩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

三、审级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特别关注:两审终审不是指两次审判。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

四、审判组织

(一)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二)独任庭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特别关注:

1、独任庭仅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2、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

3、即使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是“可以”而非“应当”。

独任审判员独任审判刑事案件时,与审判长权利相同。

(三)合议庭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特别关注: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四)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陪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5、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保障。

(1)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3)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6、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7、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8、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与职务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9、人民陪审员的抽选。

(1)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10、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11、人民陪审员的奖励与免除。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第(4)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人民陪审员的费用与补助。

(1)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2)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4)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五)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六)审判长选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1日通过了《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1、选任工作原则。(1)依法实施;(2)德才兼备;(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4)动态管理,优胜劣汰;(5)坚持民主集中制。

2、审判长的配备。

(1)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参考本院合议庭的数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地方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2)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3)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3、审判长的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5)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6)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审判长的学历条件和从事审判工作年限。

4、选任程序。

(1)公布待任审判长名额及要求;

(2)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

(3)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4)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考核;

(5)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5、审判长的职责。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6、管理与监督。

(1)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

(2)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和抽样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对审判长考核的重要内容。

(3)对审判长实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审判工作实绩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7、免职与惩戒。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1)违法审判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的;

(4)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5)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6)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7)其他不宜担任审判长的。

审判长由于违法审判被免去职务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免去审判长职务,由庭长报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8、待遇。

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

(七)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原则。

(1)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八)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特别关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五、公开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它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开审判,法院应当做到:(1)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2)允许公民到场旁听;(3)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特别关注:

1、审判公开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

(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开庭时的年龄);

(4)涉及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必须公开。

六、直接言词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特别关注:直接审理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而且法官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纳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直接查证的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

4、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2)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5、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6、直接言词原则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例外。

七、集中审理原则

1、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2、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3、集中审理原则的意义:

(1)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迅速、公正进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

(2)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迅速审判权。

(3)能使法官、陪审员通过集中、全面地接触证据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4)有利于实现审判监督,防止司法不公。

4、集中审理原则的适用

我国最高法院2002年8月12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1)第3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2)第9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3)第14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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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8日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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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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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区别,刑事诉讼有哪些程序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两者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举证的责任不同、案件性质不同以及适用的法律不同。刑事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五种。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区别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为: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而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3.举证责任不同,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谁主张权利则由谁负责举证;而在一般刑事诉讼中,整个过程只有被告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负责举证;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二、刑事诉讼有哪些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法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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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婚罪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可以起诉重婚罪的情形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二、如何起诉重婚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三、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根据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1、领取结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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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第八十三条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第八十六条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第八十七条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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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审判程序与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法官审判中的类推权刑事与民事有别我们知道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禁止类推。通俗一点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官对此没有丝毫的自主权,否则就是滥用职权。可是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不仅可以适用类推,而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习惯和法理来判决。当然这也不是说法官可以随意根据法律、习惯、法理来判决,而是有严格的规则的。首先,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查明事实后,有法律规定的必须适用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才可以依次适用习惯和法理。不能有法律不依而去适用习惯和法理,这样就是本未倒置了。而且在适用习惯和法理也有先后之分,有习惯的依习惯,没有习惯规定的才能依法理。因为习惯规定是人们长期实践形成的约定,而法理是法学家的论述和法学理论,必须对此加以从理论到实践的复杂过程,更容易产生偏差。其次,在适用习惯和法理时还有一个选择的过程。因为习惯规定有不同的层次,有村规、乡规及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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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程序违法类型中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违法类型中审判程序违法有以下情形:(一)管辖违法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违法受理案件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二)审判组织成立违法的情形。(三)证据取得的违法情形。该情形包括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及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时调查收集等情形。(四)审判期间违法情形。(五)送达的违法情形。(六)调解的违法情形。(七)审判程序违法情形。(八)执行阶段违法情形。(九)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一、民事案件申诉规定民事案件的申诉有以下的规定: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民事诉
    2023-04-07
    135人看过
  • 法律如何规定刑事诉讼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和答辩的决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对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裁定书之日起第二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四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人、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和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自诉人、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状提交第一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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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抗诉程序
    该段内容讲述了刑事案件抗诉程序的四个步骤。首先,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其次,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三,人民法院在收到刑事抗诉书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不属于本院管的案件,则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最后,如果抗诉书中没有写明被告人的准确住址,人民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补充,如果经过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裁定将维持原判。刑事案件抗诉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首先,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其次,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三,人民法院在收到刑事抗诉书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不属于本院管的案件,则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最后,如果抗诉书中没有写明被告人的准确住址,人民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补充,如果经过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裁定将维持原判。 抗诉程序包括哪些步骤?抗诉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
    2023-08-31
    286人看过
  •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的知识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应当用何程序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作为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国外;3.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一个民事纠纷中,只要具备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因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形成涉外民事诉讼。依照国际惯例,一国司法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但是,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例如,当事人的某些诉讼行为需要的时间较长等,因此,各国在制定本国的民事诉讼法时,都依据国际惯例、国家之间司法协助及平等互惠等情况,对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所适用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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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立案的程序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二、刑事诉讼法立案的程序有哪些?(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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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新审判均应遵循哪些程序
    无论采取何种审级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新审判均应遵循如下程序:(1)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3)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或发表意见,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5)人民法院审判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即不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的限制,对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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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哪些程序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它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现介绍如下: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三开庭审理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3)出示证据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7)质证双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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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抗诉是哪些?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4-08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
    • 哪些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刑事诉讼审判程序?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26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普通公诉案件时,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对法庭审理诸环节进行简化的一种审理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只有两种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化审”就属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特别情况,它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时对某些环节进行的简化;是为提高诉讼
    •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什么程序审判?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06
      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是: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三、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公诉讯问被告人; 4、质证,申请人出庭,出示鉴定意见。 5、法官宣布辩论结束,被告人陈述; 六、法官的评议和判决。
    •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知识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05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包括:综合取证规则;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反对强迫自证的犯罪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谣言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出示规则。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06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可以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宣判,审理时应该由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辩论,然后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