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能否同时进行价值评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7:03:26 399 人看过

房地产权利人作为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当然有权提出评估要求,要求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和登记。由于房地产权利人是房地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房地产登记中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房地产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登记房地产,其登记行为为房地产权利人服务。但在不动产权利人未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登记机关不得强制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登记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评估房地产;

2、以年检等名义重复登记;

3、其他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行为。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必须进行公证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必须进行公证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一)外国自然人;(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三)港、澳、台居民;(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必须进行公证

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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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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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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