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银行卡不归还还使用该银行卡取钱构成来冒用他人信用卡。这种占用他人钱财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违法,如果当事人取走的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以上,就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和惩罚,因此当事人捡到银行卡时应该积极寻找失主或者交给当地的公安机关。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立案标准
1、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诈骗的数额标准是人民币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2、诈骗的数额达到3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诈骗的数额达到200000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下: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综上所述,捡到他人银行卡不归还还使用该银行卡取钱构成来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果当事人取走的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以上,就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诈骗的数额标准是人民币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银行卡跑分犯什么罪
银行卡跑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1、只要在三千元左右就会被定罪,只要构成数额较大者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如果构成数额巨大者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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