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新规:留置取代双规
中国人大网发布监察法草案一审稿(今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监察法草案首次全文公布。
自监察法启动以来,法律将如何设计监察委的“留置”权限,“留置”与实行了20余年的“双规”有哪些区别,这一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曾解读说:用留置措施取代“双规”,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今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对象是谁、留置的具体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将明确规定。
限定实施条件:贪腐嫌疑人需要“补充调查”
草案限定了监察机关启动“留置”措施的实施条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四类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这四类情形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上述条款意味着,启动“留置”有四个前提,缺一不可。
前提之一是适用对象必须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嫌疑人。
前提之二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上述嫌疑人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即需要“补充调查”。
前提之三是上述嫌疑人必须或“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或“可能逃跑、自杀的”;或“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或“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前提之四是启动“留置”,必须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草案对启动“留置”如何进行审批,作出了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也就是说,“留置”审批的把关部门由上一级监察机关为主,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下一级监察机关才可以将嫌疑人留置在特定场所。
明令“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
草案同时对“留置”的时限、被调查人待遇、留置期限如何折抵刑期等,也做出了规定。
时限方面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期限折抵刑期也有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草案上述对于“留置”的设计,比“双规”“两指”严格。
“双规”主要依据的是1994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条例》规定了纪检机关调查组可以采取八大措施调查取证,其中就包括“双规”,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规”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党员。
“两指”主要依据的是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两指”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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