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合同中,如何认定货物的交付呢?首先应认定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将标的物运输至约定地点即告成立交付;若未约定地点,则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时,即告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一、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终止有多种形式,包括履行完毕终止、合同解除终止、混同终止等。
合同终止的条件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民法典的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是什么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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