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恶意欠薪”恶果的温床、树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46:48 119 人看过

与读者法律顾问王向前剖析“恶意欠薪”现象

近几年来,每到年关岁尾,“恶意欠薪”就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攀高楼、登高塔、住寒窑、饿体肤、堵公路的劳动者,以种种极端方式讨要工钱,迅速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眼球;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发出红头文件,各地劳动监察机构倾巢而出、马不停蹄,开设的举报电话热得“烫”手;新闻记者放弃社会发展的记录者、观察员的角色,组成讨工钱小分队四处出击,担纲起协调员、侦察员、运动员的角色……我们到底在什么环节上出现了问题,我们的企业到底是怎么啦!

来自劳动监察部门专业人士指出,仔细观察剖析发生大量的“恶意欠薪”案件,可以将此分为三大类:一是以建筑行业为典型的经济秩序、用工秩序双重混乱型;二是以小服装小餐饮为典型的小企业经营者恶意逃避、转嫁经营损失型;三是以大中企业为典型的不公开企业实情、不规范劳动关系、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借破产、转制甩包袱型。

关注劳动用工问题并对劳动法进行研究的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更是深刻的指出:“恶意欠薪”是根植于商业风险层层转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重叠相加之温床的,用工秩序混乱之树结出的恶果。其年年于年关以极端方式暴发,反映出目前社会现存的法律的、制度的救济方式与社会劳动者需要的脱节。

标本剖析(1):

建筑业:怎一个乱字了得

据调查,以变相分包行层层转包之实,以农民工结伙挂靠建筑企业包工干活挣钱,是目前建筑业内公开的“秘密”。说他是“秘密”是对外而言,在业内则人尽皆知。

企业假“结婚”对外称为一家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建筑承包合同的建筑企业应当亲自履行承包合同,不得再行转包;对于工程的非主要部分,可以根据建筑承包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发包方同意,分包给其他企业。但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不守规矩”的太多了。过去是公开操作,现在则较为隐蔽:主要办法是所谓的挂靠:以同一单位的名义对外,但内部实际上各自独立分帐经营各负盈亏。

施工企业搞“空壳”,包工头招来农民工入住。包工头招用农民工组成施工队伍,挂靠到大大小小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从中收费,其工程中的具体的管理、后勤等工作全由工头负责。由此形成建筑施工企业“空壳现象”:工地干活的是企业名义上的职工,但没有任何劳保福利,基本不需要负担养老保险、住房等一系列问题;真正的企业职工则拿所谓下岗工资,企业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或者根本没有。

劳动监察力不从心权限过小。建筑业工地分散、施工队伍流动性强,跨行政区施工多,农民工思想中“干活给钱就行”比较流行,没有就业风险意识,加上劳动监察机构对这在企业的查处不可能做到职工名册与施工现场一一对照,难以查出谁是真正的职工,谁是挂靠进来的,等等。

建筑市场无序的过度竞争与资本追逐最大利益相互纠缠,层层克扣工程款、拖欠转嫁经营风险与合伙承包、劳务关系等用工关系混乱再扭在一起,造成建筑业每年都是“恶意欠薪”的高发区,首先受伤害的是农民工,其次是空有企业职工身份却没有工作岗位的施工企业的职工。

顾问观点:

整顿除根理清枝蔓落实规矩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法学会理事、北京农学院副教授王向前律师近年一直关注“恶意欠薪”现象,并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他认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格依法办事和按承包合同办事,整顿和规范劳动用工秩序,规范和创新风险行业劳动报酬发放制度,对建筑业而言,多管齐下才是除根的办法。作为发包方,必须及时履行支付建设费用的义务,并依法对承包方不得变相层层承包进行有效监督。作为承包方,不得为争揽工程进行垫资,特别是不得以拖欠职工工资作为工程款。

严查建筑企业“空壳”现象,让有身份没岗位的职工有工作,

个别小企业:一跑了之祸乱社会

小服装、小餐饮、小加工等小企业中,有一部分经营者在打工者中眼中实属“十恶不赦”:看到自己经营企业赚得少了,或者不大挣钱了,或者出现了经济纠纷一时解决不了了,收拾收拾家当就一走了之,或者干脆不值钱的家伙也不要了,直接拿脚就开溜。比这情况稍好些的是发给一部分工资,约定明年接着干再算,但第二年老板是左等不来,右等不来,老板的摊子黄了。再好一些的发给劳动报酬的一大部分,留个一两月的尾巴没发,老板软拖硬赖就是不给。这些钱在一个人算来没多少,可人数一多,老板是白白赚了一笔钱。

按月领工资本是法律规定,但在这些经营者的劝说、拖欠或引诱下,打工者每月只能拿到少许生活费,一旦经营者不发劳动报酬恶意逃债,打工者干一年是流汗、流血又流泪。由此打工者情绪失控或失去理智情况下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理论上经营者是“跑了僧跑不了寺”,实际是“大海捞针”很难找到。纵然找到人,打劳动官司费时费力,成本很高,打工者难以承受,纵然打赢官司执行也常常出问题。但打工者在拿不到工钱就限制老板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法律依据,劳动监察机构也没有限制小老板人身自由的权利。于是这一矛盾似乎就陷入了一个难以跳出的怪圈。于是有人堂而皇之地说:劳动者要签劳动合同,要按月领工资,不这样宁可换个工作……听似有理却是中听不中用。也有人要教劳动者怎样选择讲信用的老板,怎样找个稳当的工作……全是远水不解近渴不标也不治本的馊办法。

顾问观点:

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保障制度、走通绿色通道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北京市劳动法学会理事、北京农学院副教授王向前(律师)认为,我国刑法数百个罪名,但关于宪法、劳动法关于劳动报酬规定的保护力度几乎没有。国家应加强刑事立法……

……

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应当成为解决劳动报酬争议的快速的绿色通道……

部分企业:隐瞒真相拖欠工资借改制转型甩债

省会某县一家生产塑料产品的企业效益时起时落,几年下来共拖欠工资累计近二百万元,当企业经营到了山穷水尽之时,不得已经法院宣告破产。职工们本想这下好了,处理了企业的占用的土地、资产,补发了工资,再也不受这份罪了。可分配方案一出来,大家就乱了。土地、厂房、设备绝大部分资产已抵给了银行和信用社,所剩余的财产尚不够偿还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

职工上访要工资。有关部门说,企业破产应依法办事。但职工说,企业抵押土地、厂房、设备从来没让职工知情,职工要知道企业把自的财产都抵了,我们早另谋高就不给企业干了。现在银行把抵押的资产都拿走了,企业变成了空壳,职工的损失和生活怎么办。

顾问观点:

还职工知情权和劳动者的及时止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6日 18: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先予执行相关文章
  • 恶意欠薪的危害有哪些,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严重侵害许多工人的合法权益工资是许多工人的生活来源,甚至工人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己及其家人生存的条件。恶意拖欠工资直接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他们的产权,阻断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造成巨大威胁,其危害不亚于盗窃、欺诈等刑法犯罪,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2、严重破坏诚信市场原则诚信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信用遵守,否则正常的经济交易就无法进行。在市场条件下,只有遵守诚信的市场原则,劳资双方的关系才能维持。3、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中国,劳动力供给过剩是长期现象,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强烈地位,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不足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为了养家糊口,赚取微薄的工资,他们辛苦工作,最容易受到恶意工资不足的伤害。恶意欠薪罪的内
    2023-08-07
    415人看过
  • 去哪投诉恶意欠薪
    遭遇恶意欠薪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和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维权。恶意欠薪罪的标准恶意欠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农民工劳动力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几年,相继出现了杭州讨薪女工被辱事件、宁夏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恶意欠薪,讨薪被殴后激愤杀人等恶性事件,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
    2023-08-12
    66人看过
  • 如何处理恶意欠薪
    近年来,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如杭州女工受辱案、宁夏农民工王某玉被包工头恶意欠薪案、讨薪后被殴打致死案等。恶意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已经成为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在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的规定中,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非法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转移财产、逃逸、藏匿,或者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劳动报酬。首先,本罪是一项新罪名。立法者将本罪列入刑法第五章,说明本罪的客体是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也侵害了劳动管理秩序,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是故意的最后,“自由刑”与“财产刑”应当合用。也就是说,对犯罪分子既要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又要判处财产刑,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
    2023-05-07
    490人看过
  • 恶意欠薪是不是违法的
    一、恶意欠薪是不是违法的1、恶意欠薪是违法行为,涉嫌恶意欠薪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恶意欠薪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2、犯罪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3、犯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
    2023-06-12
    69人看过
  • 恶势力量刑宣判结果怎么看
    一、恶势力量刑宣判结果怎么看人民法院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一般是公开宣判的,想查处宣判结果的,可以到审理案件法院的官方网站查看宣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二、黑恶势力团伙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
    2023-04-26
    464人看过
  • 欠多少工资为恶意欠薪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欠薪多少算恶意欠薪,构成恶意欠薪关键在于是否恶意。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限期内不支付的,由劳动监察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公司拖欠工资破产能去仲裁吗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还不支付,可申请劳动仲裁。二、工人恶意讨要工资,可以报警吗可以报警。但报警不一定能处理。恶意欠薪数额巨大公安才会管。遭遇恶意欠薪,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来解决;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来解决;如果还未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被用人单位无
    2023-04-06
    440人看过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相关媒体报道,郑州一家服饰公司员工节后上班时,发现公司货物和贵重设备被搬走,老板也联系不上,而员工两个月工资尚未发放。昨天,公司员工张先生等人来到郑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说明情况,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在员工上交工资表、出勤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将立案进行取证调查。截至昨天下午6时,涉事公司的老板、财务等负责人电话仍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此外,有读者看到报道后表示,其与该公司有商业合作,被拖欠70多万元货款,他身边也有朋友被该公司欠下钱款,也都在寻找该公司的老板韩某。对于上述可能存在的老板欠薪逃逸的情况,郑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受访时说,员工遭遇欠薪,可以向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在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等材料后,由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按照执法程序处理。对于联系不上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将请求工商、公安部门协助查找。该负责人强调,2011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恶意
    2023-06-09
    489人看过
  • 老板“恶意欠薪”要判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形成劳资不平等现状,导至在建筑领域、餐饮等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服务行业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比比皆是。虽然,我国在2008年1月1日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努力平衡劳资不等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在低
    2023-06-07
    463人看过
  • 恶意欠薪罪入罪门槛
    记者:实践中我们最关心的是入罪门槛问题,欠多少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周*海:具有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就要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就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个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而且数额在5000到两万以上的。第二种情况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到十万元以上的。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地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5000到两万、三万到十万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报最高法备案。记者:刑法条文规定中,逃避支付或者是隐匿财产,有这样的情节就会被认定为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什么样的行为是逃避支付的行为,这个在司法解释中是怎么规定的?周*海:对这个问题,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在解释的第二条,有一个具体的列举。有这么几种情形就可以认定:第一个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等”第二个是行为
    2023-05-31
    261人看过
  •  恶意欠薪罪如何界定?
    一、犯罪参与者:一般参与者包括企业和自然人。二、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三、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犯罪参与者:一般参与者包括企业和自然人。二、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三、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怎 么 认 定 恶 意 欠 薪 罪 ?恶意欠薪罪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根据素材2中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欠薪罪:1. 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2. 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
    2023-09-21
    113人看过
  • 恶意欠薪行为犯法吗
    法律综合知识
    一、恶意欠薪行为犯法吗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属于违法。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得劳动报酬,并可要求支付应得工资收入总额25%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如向劳动局等部门投诉,劳动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责令用人依法给予应付工资收入50%至100%的赔偿。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二、拖欠工资的仲裁流程1.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2023-07-25
    125人看过
  • 恶意欠薪罪的“欠薪数额较大”是多大?
    由于欠薪罪要求“欠薪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当然司法解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院备案。比如目前浙江省即规定“欠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4万元以上”即可入刑。四川省则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可入刑。一、恶意欠薪罪如何报警恶意欠薪罪可以搜集有关证据,直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警。如果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欠薪具有广泛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了众多劳动者的合法
    2023-06-23
    57人看过
  • 立案欠薪恶意行为的要求
    恶意欠薪的立案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恶意欠薪罪立案条件是什么恶意欠薪罪立案条件是: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所欠的薪资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恶意欠薪罪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2023-07-01
    448人看过
  • 恶意欠薪罪是如何立案的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是:(1)我国没有恶意欠薪罪,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会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主体为企业和自然人;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客体为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客观方面为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工头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
    2023-08-01
    462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是,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更多>

    #先予执行
    相关咨询
    • 恶意欠薪罪怎么判刑恶意欠薪最新规定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2-17
      刑法没有恶意欠薪罪,恶意欠薪,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怎样看待恶意不当得利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30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2、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
    • 高手怎么看待恶意抢注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01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恶意欠薪的危害有哪些,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2
      1、严重侵害许多工人的合法权益工资是许多工人的生活来源,甚至工人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己及其家人生存的条件。恶意拖欠工资直接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他们的产权,阻断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造成巨大威胁,其危害不亚于盗窃、欺诈等刑法犯罪,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2、严重破坏诚信市场原则诚信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
    • 交通肇事恶意欠薪有后果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7-25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恶意欠薪交通肇事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