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4岁的小马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于是小马的父亲老马拿出22000元通过熟人的朋友于某帮儿子找工作,谁知工作没成,钱也不退了。愤怒的老马于是将于某告上了法庭。6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决于某返还原告曹旭东欠款20000元。
2007年7月,学计算机专业的小马正式毕业,从六月份就开始为找工作忙碌的小马,尽管很积极的投简历,跑了两个多月仍没有找到工作。沮丧至极的小马到后来也不出家门,天天在家里狂打游戏。小马的父亲老马实在不想让儿子这样继续下去,于是四处找人帮儿子弄份工作。9月初,经过多方的联系,老马得知朋友老曹认识一个人,这个人是于某,据说这个人神通广大,只要掏钱就能介绍很不错的工作,还说刚好最近他手头有几个省交通厅的事业编制名额。
2007年9月10日,老马一听说可以到省交通厅的工作,立即通过老曹给于某送去22000元现金,希望他能帮儿子弄到这份工作。当天于某给老曹打了一个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曹某安排工作费用共计贰万贰仟元整,以签订工作合同为准,若未能办妥原数退还。经办人于某,时间2007年9月10日。第二天,在于某的安排下,小马与省某高速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当天当日,小马于某高速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某高速公司收取小马培训费、服装费、生活费、安置上岗费共计8600元整。
小马上岗之后才得知,并不是什么省交通厅的事业编制,他在这个高速公司只是一个合同工,并且待遇很差。后来小马的父亲找到于某问为何给当初的约定不一样,并要求于某退回22000元。遭到于某的拒绝,感觉上当的老马于是天天去于某的家里要钱。2007年11月19日于某同意为老马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欠老马22000元,于当月20日至25日偿还10000元,余款2007年12月30日还清。2007年11月20日于某之妻程某支付原告2000元,余款经老马催要,于某以已为其子安排了工作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职业介绍机构。于某未经批准有偿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其收取马某的费用应予返还。参照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发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曹旭东欠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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