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制度产生的沿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5:54:59 374 人看过

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将多个利益主体有机的统一起来的组织形式。在早期各国的公司法中,并不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而且董事会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公司主要由股东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诉讼制度在当时既无设立之可能,亦无设立之必要。

由于资本的本质属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投资者就必然将资本投向利润最大的领域,投资呈现出日趋多元化的状态。但是,由于投资者自身的知识、能力、精力等不能完全适应和驾驭多层面的、各种各样的投资领域,股东不能也不可能对公司的事务进行事必躬亲地详细经营和管理,必然要求有专门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于投资者的资金和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这样就逐步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手中,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不断削弱。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还会带来一些风险:首先,作为董事、监事等高管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而对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其次,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取向、经营战略等方面的不同,也可能存在股东之间相互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事由和情况。

为平衡公司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股东权利,使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和制衡,公司法在公司的诉讼制度方面赋予了股东诉权。股东诉权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三权进行制约,使得公司中各主体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约束和平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9日 10: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文章
  •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沿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财产的整体、完整、如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规定以联合财产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其主要内容为:除特有财产外,结婚时属于夫妻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之财产为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并负担管理费用;妻对于本人之原有财产保有所有权,但夫享有用益权以及孳息的所有权;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为处分时应征得妻之同意,但为管理上所必要之处分除外;联合财产需加分割或者妻死亡时,妻之原有财产归其本人或者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有短少依归责原则决定是否应予补偿。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片面维护夫方权益的不平等的财产制度。
    2023-04-25
    167人看过
  • 股东诉讼有哪些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诉讼有哪些制度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法接着在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
    2023-05-03
    350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1、针对对象: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权利人: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3、权利:(1)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状告董、监、高违法。(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起诉。综上所述:董、监、高和他人害公司且董、监又不作为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胜诉收益归公司。一、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2023-03-25
    375人看过
  • 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古代的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再婚权,当属无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也不例外。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
    2023-06-11
    349人看过
  • 我国兵役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技术类行业经营范围大全【分类一】行业名称:建筑设计咨询;工程信息咨询;园林景观设计;爆破科技。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工程信息咨询服务
    2023-07-18
    92人看过
  • 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有哪些
    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①。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债务人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为直接诉讼)。依据传统理论
    2023-06-01
    200人看过
  • 股东派生诉讼管辖制度设计探讨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衍生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从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人手而设计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第152条开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条规定了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在符合该条第二款所定条件时,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作为一种司法救济,股东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管辖,是人民法院处理该类案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然而,股东派生诉讼案件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型案件,不仅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现行公司法也未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如何规范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正确处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衔接,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就此问题略谈一些粗浅认识。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主要协调不
    2023-06-05
    275人看过
  • 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股东直接诉讼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现行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扩充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诉因,而不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可将大股东、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纳入其内。同时,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规定相呼应,违反公司章程而侵害他人权益时,权利人得提起诉讼。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采取的立法体例,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详细规定直接诉讼的诉因,并以一定原则为指导,实现灵活性与操作规范性的结合。对证券法及其他配套司法解释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完善。(二)对受侵害股东的救济形式方面,可将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条款明确纳入公司法第111条中,从而使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并列成为股东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同时在立法结构上实现了对其他处的赔偿条款如证券法第42条、第207条等的统率作用。对于实施欺诈行为而侵害股东权益的董事、经理等高
    2023-06-15
    390人看过
  • 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改革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注册股东出资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2023-07-05
    163人看过
  • 浅析我国股东诉讼制度
    —读《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一书有感一、《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一书的内容介绍《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一书分为五章。(一)第一章:股东诉讼的基本理论股东诉讼是救济股东权利、解决公司纠纷的一种司法手段。股东诉讼的提起要求股东享有诉权。第一章股东诉讼的基本理论就股东诉权究竟是公法上的权利还是私法上的权利进行分析研究。(二)第二章: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作用之定性和定位分析公司治理仅仅依靠公司自治是不够的,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没有能力保护股东权利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时,还需要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来解决公司纠纷、救济股东权利。这样公司治理因治理手段不同可以分为公司自治和司法调节。股东诉讼就是公司治理中司法调节的部分,是国家司法权对公司自治事物进行干预的表现。(三)第三章: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以公司出资人的身份,对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2023-06-15
    148人看过
  •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没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1993年的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仅限于一些框架性的条款:其62条明确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却未对公司不能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的责任时由谁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加以明确。其111条的规定也仅仅只是对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并未能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国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提出: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这是我国第一次有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底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
    2023-04-26
    471人看过
  • 股权托管历史沿革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托管,登记,证券,股份,公司股权托管历史沿革我国的股权托管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而出现的,最早是从1992年开始,当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托管深圳非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在1994年《公司法》实施前,国家体改委印发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已明确要求对已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必须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当时我省的证券经营机构是武汉、三峡证券登记中心),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相继实施,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是否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被分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上市的股份公司,依照证券法15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强制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质押登记等溢出工商局现有受理类型的股份变动,直接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与工商局登记事项重叠的
    2023-06-05
    229人看过
  • 2023股东诉讼制度最新规定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代位诉讼、派生诉讼);1、针对对象: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权利人: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3、权利:(1)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状告董、监、高违法。(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起诉。综上所述:董、监、高和他人害公司且董、监又不作为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胜诉收益归公司。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
    2023-05-01
    94人看过
  • 浅析股东诉讼制度的法律属性
    股东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这一法律形态下股东所独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这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和董事、经营者在公司中的义务和责任所决定的。浅析股东诉讼制度的法律性质公司与独资企业不同,独资企业的出资只有一人,出资者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即使经理为非出资者担任时,该经理行为损害了企业利益,出资者对经理有绝对的任免权,经营者不可能阻挠企业行使权利,因而不存在代表诉讼问题。合伙企业也不存在合伙人代表诉讼问题,因为合伙企业设立以合伙协议为条件,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若合伙人认为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的利益,可依合伙协议起诉合伙人即可;倘若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完全可以在全体合伙人之间通过多数决形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诉讼,该诉讼提起权不具有代表诉讼的性质。公司则不同,公司投
    2023-05-03
    40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由股东共同拥有并承担公司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并按照股票的面值和股息进行分红。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平等,并可以依法... 更多>

    #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为什么要设定诉讼时效的特殊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3
      意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2
      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请看下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程慎生2015年01月06日10:34来源:人民日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层和基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01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法接着在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
    •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规定是什么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3
      1、针对对象: 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人: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权利: (1)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