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便成了基本农田我该怎么办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耕地时应向农户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此项费用为该耕地被征收之前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区间;
而对于那些征收非耕地如林地、草地等其它农业用地以及建设用地来说,其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则为该种土地处在的乡镇耕地在前述相同期限内的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之中。
若需征收的是未利用地,那么在支付方式上就会有所调整,不再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用,而是直接由相关部门负责占有权的转移事宜。
至于说耕地所面临的安置补助费用,同样是根据前述计算方法得到,其金额可以达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人头钱”。
除了耕地以外的其他各类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也是基于与上述类似的模型进行计算得出,同样可能因土地类型和用途不同而有所上下浮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涉及到对未利用土地的征收,由于其不存在任何农民个体或者家庭拥有的产权,因此并不需要支付相对应的安置补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用地怎么申请
在我们希望进行建筑用地的申请时,我们首先需要向县(市、区)的国土管理局提交用地申请。
接下来,如果我们得到其确认符合申请用地的条件,那么县(市、区)的国土管理局将立即着手组织建设用地的申报材料,并在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取得其同意后,我会带着这些已准备好的资料,前往设区市的国土管理局进行复核。
获得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我将会把相关材料送达至省国土资源厅,等待省级人民政府的决策批准。
在这项申请工作完成之后,您作为建设单位,可以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将以下各项材料附上:
1、您依法设立的各种有效证明;
2、与您的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是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书;
3、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项目的用地预审报告;
4、您所提交的、与初步设计相关的其他有关材料;
5、您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如若占用了耕地,请您提供耕地部分的补救方案;
7、若您的项目存在于地质灾害地区,您有义务提供相关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若可能涉及到地价评估,也请您提供正式的评估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用地便成了基本农田我该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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