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为了为最大限度地方便委托人,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其提出两个建议:
1、只起诉其中几个最对立的继承人作被告,目的有两个:其一,继承纠纷毕竟是家庭内部纠纷,均有血缘亲属关系,如果树敌太多(在老百姓的观念里,成为被告就是原告对自己的公然挑战),在诉讼中自己会很被动;其二,以更多的人为被告无疑要提供更多人的详细地址信息、联系方式,而查找这些人的信息对委托人来说并非易事。
2、只要求七分之一的份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少交诉讼费用。从法律上讲,一般来说法定继承人只能主张遗产中的按份平均份额,所以主张全部份额也是不合适的,也不会得到支持,只能多交诉讼费用。无奈这两个建议都没有被法院立案厅认可。
上述两个建议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符合这四个要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告一人还是告数人,告与不告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北京的某些法院立案厅的做法是:必须罗列所有继承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为被告才予以受理,否则不给立案,说这是内部的规定,不可逾越!法院的内部规定竞然可以对抗基本法律的规定,真是荒谬!
对于此类的必要共同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不会出现处理不能的法律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法院没有强迫原告起诉全部继承人的权力。
-
继承诉讼的诉讼主体怎么规定
408人看过
-
正确诉讼主体的确定
123人看过
-
买卖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331人看过
-
如何确定继承诉讼的举证责任
266人看过
-
出借人去世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413人看过
-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402人看过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意参加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诉讼费用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7被告死亡,有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仍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 1、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如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则进行缺席判决。 2、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遗产与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适用诉讼终结,如果有遗产,是不能终结诉讼的。 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
-
债权人死亡,债务人放弃继承人继承,又不愿参加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7被告死亡,有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仍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 1、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如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则进行缺席判决。 2、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遗产与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适用诉讼终结,如果有遗产,是不能终结诉讼的。 3、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
-
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如何确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1、起诉书两份;2、结婚证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7、家庭财产清单及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什么,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谁,如何确定的呢?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28《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并在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件。其中对民事诉讼费用收缴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具体规定如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
-
交通事故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具体规定有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08交通事故诉讼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