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是否须恢复原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6:54:21 478 人看过

一、租赁合同到期是否须恢复原状

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对其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当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先垫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绝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就对租赁物坐视不管,这样就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经常会出现出租人提出主张,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以抗辩录租人有关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情形。对出租人的上述主张,我们认为不应支持。其理由在于:

首先,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是经出租人同意而为,不构成承租人对出租人房屋的侵权。尽管装饰装修物可能会对出租人对房屋的将来财产权的行使可能造成诸多限制,但这种对财产权的限制是经出租人同意而为,应被看作出租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也即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进而,承租人的行为因不具备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自然出租人不能以侵权为由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次,承租人没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恢复原状。前文已述,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出租人根据添附基本原则取得了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既然该物的所有权人为出租人,那么对该物如何处分,均应由出租人决定,他人不得干涉。在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也无权要求他人替其拆除已为其所有的装饰装修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怎么办

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可以继续居住,这种情况下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租房时,很多人都是只签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满了,双方时常也不会特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通常是租客继续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东照常收租。

这样的做法,让不少人疑虑原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其实大可不必疑虑,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如果不想租赁合同的期限变成不定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动续约的,若双方未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租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又未提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三、出租房房东维修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具备有关房屋修缮责任的条款,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的维修或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当出现修缮责任人对形成租赁关系的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情况时,可以与租赁关系中的另一当事人合修,另一当事人因此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抵充房屋租金或由承租人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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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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