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有什么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22:46 299 人看过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只能受权协助政府行政机关完成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而不能作为征地主体直接组织实施征地活动。它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不征求村民的意见就自己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1。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而村委会没有权力。因此,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要求征地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土地征收,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不同的审批程序。村委会无权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乡(镇)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搬迁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在现实中,为了推进征地进程,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显然是违法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前提下,报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受被征收人委托外,村民委员会无权代表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因此,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损害被征收人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村民委员会无权擅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并非直接发放给村民,而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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