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证据的包括亲戚邻居等证人证言、被遗弃人的陈述、扶养人将被抚养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的事实等。在遇到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时,可以去居委会开证明,或者可以收集相关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实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事实。要找到行为人能够抚养但是拒绝抚养家庭成员的证据,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或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收集证据可以报居委会处理.遗弃家庭家庭暴力的证据找居委会开证明。
遗弃罪属于自诉案件,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收集的相关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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