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否适用于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01:57 349 人看过

1、相关法律解释如下:

缔约过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类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但诉讼的主体、客体和程序不同。第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条件。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是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首要前提,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根本标准。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界定是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重要问题。这就容易导致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的混淆。一方面可能使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可能加重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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