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标的物的形态和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同时强调了行政干预对房地产的影响。指出,在法律上,标的物的形态多种多样,而交易的房屋可以是已建成的、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取得所有权的。此外,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强调了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的严格性,实行了登记制度、合同示范文本和限购政策等措施来保护国计民生。
在法律上,标的物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交易的房屋可以是已建成的房屋,也可以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还可能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标 的 物 维 度 : 商 品 房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特 征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合同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日期、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同时,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商品房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有明确的特征,且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因此,如果商品房合同中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日期等关键信息未明确或者与实际不符,就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就可能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描述不准确或者存在虚假宣传,也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损失。
因此,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日期等关键信息,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商品房合同的标的物特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品房合同中的标的物具有明确的特征,且需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键信息如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和日期等若未明确或与实际不符,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使合同内容被视为无效。同时,关于标的物的描述不准确或存在虚假宣传,也可能给购房者带来损失。为确保商品房合同的标的物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应明确这些关键信息,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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