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5:45:02 472 人看过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财政厅

文号:政秘[1992]254号

发布日期:1992-9-9

执行日期:1992-9-9

失效日期:1998-5-27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的品种、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的、应及时整本退回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仅限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合法项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擅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逐项逐栏全组各联—次填写(复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发票联加盖收费单位印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通用票据用完后,用票单位需填写安徽省通用票据缴销单,向发放票据单位办理缴销手续。发放票据单位要进行检查或抽查,经审验无误后,在缴销单上盖验讫印章,退领用单位一份,予以注销。对检验有差错的票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各地市财政部门年终需填写缴销单向省财政厅办理缴销手续,并附说明。

专用票据的缴销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存期满方可销毁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遗失票据,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内报告,经核实后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收费单位改组、转业、合并、撤销或收费项目终止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票据连同票据购领证件,送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收费单位的票据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将经办的票据和收费收入逐笔点交清楚。

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收取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收费单位,财政部门应停止供应、封存或收回其使用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使用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单位,要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财政部门应经常检查收费单位票据管理使用情况,收费单位应主动提供收费票据、票据帐册及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

第二十二条收费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票据管理机关应认真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票据使用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的;

(二)转借、转让、代开、买卖票据的;

(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收费票据或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的;

(四)擅自销毁票据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处以警告和二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票据不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二)票据存根未妥善保存的;

(三)票据遗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式样四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财政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5日 00: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警告相关文章
  • 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促进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由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协调、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问题。第三条省设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其职责是:负责全省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农技推广项目;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农技推广计划;培训地、市、县农技人员;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第四条地、市设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管理、指导本地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五条县(市)设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粮油作物、经济作物、植保、土肥站,农业技术推广所(农科所)和培训学校(班)等组成。其职责是:编制、实施本地农技推广计划;开展技术推广项目的试验和示范;培训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承包和有偿服务等。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县(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派出机构,负责全区的农业技
    2023-06-07
    189人看过
  • 安徽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综合知识
    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一)科学修编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乡级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二)严格实施规划。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
    2023-12-18
    342人看过
  • 广东省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文号:粤财综[2003]100号发布日期:2003-7-3执行日期:2003-8-1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7月3日广东省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票据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对财政票据费的财务收支管理。第三条财政票据费委托银行代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坚持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二、财政票据费收入第四条财政票据费收取按照不高于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市以下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只能按向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时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加价。第五条实行
    2023-06-06
    309人看过
  • 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二章工作方针和活动原则第三章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第四章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劳动服务公司是在实践中创造的解决城镇就业和改革现行劳动制度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为了推动劳动服务公司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劳动服务公司是组织、管理、安置、调节社会劳动力的一种综合性机构,既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经济活动,又担负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第二条劳动服务公司的主要任务1、对城镇待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和指导就业;2、根据社会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3、根据社会需要,采取自营、联营等形式,组织待业人员从事集体生产服务事业;推动和指导社会各方面举办集体经济事业,安置待业人员,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劳动服务组织,为企事业单
    2023-04-22
    440人看过
  •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第四条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省散装水泥工作,并对地、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械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散装水泥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出厂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旋窑、
    2023-04-22
    447人看过
  •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维护农村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电价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电价,是指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农村电力设施向用户销售电力商品的价格。?第四条农村电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测算方案,报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随城市
    2023-06-07
    198人看过
  • 安徽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0112【实施日期】199704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城市市区,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港、澳居民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招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公民(以下统称留人者)和居(村)民委员会,应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第六条拟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在到达
    2023-05-29
    98人看过
  • 安徽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安徽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入股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入股,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第五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除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3,其出资额(包括企业职工集体股)不少于企业
    2023-04-27
    316人看过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本规范共九章,分别是:总则、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证件签发、附则,是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的指导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户政管理中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五统一”。
    2023-05-29
    380人看过
  • 安徽省失业保险费补交如何进行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一、失业保险可以补交吗?失业保险可以补交,但是必须是由单位进行补交,个人不能补。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二、失业保险如何补交?《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
    2023-06-07
    294人看过
  • 安徽省农机考试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机考试员的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四章业务考核及相关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工作,加强对农机考试员的管理,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的农机考试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农机考试员的管理第三条农机考试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第四条农机考试员的配备标准:(一)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考试员不得少于2人;(二)农业机械拥有量2千台以下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考试员不得少于2人;(三)农业机械拥有量2千台以上、5千台以下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考试员不得少于4人;(四)农业机械拥有量5千台以上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考试员不得少于6人。第五条农机考
    2023-06-10
    279人看过
  • 关于公布《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吉政发[1993]4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给你们执行,省政府[1992]52号令所附《吉林省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同时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属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费,执收单位要认真收好、管好,监督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没有纳入《目录》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二、凡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已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重要项目的标准需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各地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一律无效。三、省直各部门转发上级业务部门未经国
    2023-06-07
    280人看过
  •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行政收费】行政收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实行“财政部门审批项目,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这一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政收费资金来源的不合理。一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统一的。现行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权划分为两个部门,人为地将收费项目管理和收费标准管理的内在关系割裂开来。因此,管理部门不能从全局高度对行政收费实行宏观调控,从而加剧了相互之间的争吵,弱化了管理,未能保证行政收费资金来源的合理性。二是不同部门在收费管理上的定位不同,分析处理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对收费项目的审批原则和收费标准的把握力度也不同,让接收单位乘虚而入。接收单位的一些行政性收费,中央不能批准,往往分散到地方审批,一个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另一个部门不能批准,很难解决行政性收费资金来源不合理的问题由于缺乏政府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收费效率低下。三是实行“财政部门审批项目、
    2023-05-08
    103人看过
  • 安徽省属企业进行资金集中管理
    近日,安徽省出台《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据此,安徽省省属企业应在今年7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的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资金预算、融资管理等相关资金监控制度,进一步梳理和明晰资金管理工作流程,基本建立起企业资金集中监控管理的运行机制。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保障能力,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应对复杂市场环境能力。《意见》规定,省属企业应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所属子公司和单位的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纳入集团公司的监管范围,强化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省属企业要完善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融资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明晰资金管理流程。省属企业要对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撤销与经营无关或功能重复的银行账户,实行总经理审批制或授权总会计师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在管理范围外开立账户保留资金。对于如何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意见》规定
    2023-06-09
    406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警告
    词条

    警告的适用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和训诫。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警告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使受罚人精神上受到损害,促使其引起应有了的意和警惕,尽力避免再犯。警告一般适... 更多>

    #警告
    相关咨询
    •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定额票据是关于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31
      咨询当地政府。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 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12-23信息来源:信息中心点击:31字体大小: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森林植被费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性质及使用管理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首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正式发票,但是是免税的票据,不能用于经营性服务性的收费,企业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这个票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
    •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5
      收费单位应当加强收费自律,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收费单位依法收费,制止违法收费行为。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对收费单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诚信考核,建立诚信档案,引导收费单位诚信自律。
    • 法院诉讼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8
      是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