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中创旅业有限公司等合资协议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04:04 411 人看过

原告成都山力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8})诉被告{公司1}(以下简称{公司6})、被告{公司3}(以下简称{公司7})、被告{公司4}(以下简称{公司9})合资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0X}到庭参加诉讼。{公司7}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公司6}、{公司9}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公司6}、{公司9}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8}诉称:1994年3月12日,原告方与被告{公司7}、{公司9}签订一份《合资协议》,约定原告方出资入股500万元,成为被告{公司6}的股东。原告方依约将500万元汇至被告{公司6}帐户。1995年9月5日,被告{公司7}、{公司9}与原告方签订《合资合同》、《合资补充协议》至今未依法经政府经济合作部门审批备案,未办理出资入股有关法律手续,属无效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方合资款315万元。

被告{公司6}未答辩。

被告{公司7}未答辩。

被告中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7}与被告{公司9}({公司9}于1992年由海南汇中工贸发展公司、湖南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香港兆详棉公司组建成立)于1993年11月5日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公司6}。1994年3月12日,原告{公司8}与被告{公司7},{公司9}签订一份《合资协议》,约定原告{公司8}出资入股500万元,占总投资股本的9.44%,成为被告{公司6}股东。协议还约定从1994年4月1日起按投资占股比例承担债务和利润分成。签约后,原告{公司8}分别于1994年3月24日、同年5月23日、8月30日将人民币500万元汇至被告{公司6}帐户,被告{公司6}以其公司名义给原告{公司8}出具收款凭据。1995年9月5日,原告{公司8}与被告{公司7}、{公司9}及{公司6}董事长、总经理{蔡2X},副董事长高明符签订一份《合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出售{公司6}财产退还原告{公司8}股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原告{公司8}所占股份9.44%不变。同年10月16日,被告{公司6}将股本金人民币185万元退还原告{公司8}。原告{公司8}尚有股本金315万元。

另查,原告{公司8}合资入股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有关部门也未审批备案。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所签订《合资合同》、《补充协议》、汇款单据、退款单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且经开庭核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7}系外资企业,被告{公司9}、{公司6}系中外合资企业,原告{公司8}系国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经查,原、被告签订合资协议并投入资金入股后,均未到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资协议》、《合资补充协议》均无效。被告{公司7}、{公司9}应共同承担返还原告{公司8}入股本金315万元。被告{公司6}虽未参加《合资协议》的签订,但其在《合资补充协议》中,其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2X}、副董事长高明符均参加签名,并同意出售其公司财产退还原告{公司8}股金230万元(实际退还原告股金185万元,原告尚有股金315万元),其行为应视为被告{公司6}对主合同的认可,且被告{公司6}在收到原告{公司8}投资款500万元后,以其本公司名义给原告出具收款凭据,其行为也形成了双方的债务关系。对此,被告{公司6}对原告{公司8}尚存其公司的315万元投资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公司8}诉请被告退还股金有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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