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车公用出交通事故谁承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
法律上,“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害,不管责任大小,就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而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保险公司赔偿上,因考虑到人的生命、身体无价性,“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责任,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三、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损害
在车辆事故造成三者或三者财产损失时,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就显而易见了,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后,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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