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3年5月5日,我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设备故障致使手部受伤,单位领导让我病休在家,领全额工资,至今快1年了,一直未按工伤处理,虽多次向单位领导反映,领导总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我想咨询一个,单位拒绝按工伤处理怎么办?申报工伤是否有时效限制?
答: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后,并不当然享受工伤待遇,需要依法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通过工伤认定,被认为工伤的,才能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基于某种考虑,拖延或者根本拒绝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报告,该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遇有这种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自行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申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劳动者的申报后,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提供伤害事故的有关材料,并根据调取的材料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一般情况下,行使法律上的权利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申报工伤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报工伤,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如果到2004年5月8日还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的话,您就失去了申请认定为工伤的权利;如果想获得补偿的话,只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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