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词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08:13:54 116 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之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持有异议,并认为张某某之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主客观要件。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人张某某之无证运输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张某某之无证运输行为是否属非法经营行为。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某无证运输6万余元烟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无证运输行为并非非法经营行为,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阐释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之运输行为非经营行为。

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之非法经营要求行为人出于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实施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客观上有非法经营行为。然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虽有无证运输之违法行为,但其并非运输为业,亦无通过此次运输牟利的目的,其运输行为是为其“买”“卖”烟草行为服务,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故单就其运输行为而言,显然不能视为非法经营行为。那么就应分析其运输行为所服务的“买卖”行为是否具有非法经营之性质。

(二)被告人张某某之运输行为服务的“买卖”行为并不具有非法经营行为性质。

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之非法性体现在行为人有未经许可经营属国家专营、专卖之烟草的行为,而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之运输行为服务的“买卖”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即其经营烟草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

1、被告人张某某之“买”烟草行为不具有非法性。

毋庸置疑,烟草专卖局显然具有香烟经营资质,被告人张某某亦完全有理由相信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客户经理申某卖给其的、有巨野打码的香烟系烟草专卖局合法出售的香烟,且有证据证实涉案香烟系从烟草专卖局仓库提出,故被告人张某某之“买”烟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非法性。

2、被告人张某某之“卖”烟行为亦不具有非法性。

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之“买”烟行为与“运”烟行为显然是为其“卖”烟服务的,那么被告人张某某之卖烟行为是否合法就成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关键,而被告人张某某之卖烟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持有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通过调查取证,辩护人不得不遗憾的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所经营的烟酒服务部恰恰具有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故被告人张某某之“卖”烟行为显然不具有非法性。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之运输行为并非独立的经营行为,而其运输行为所服务的“买卖”行为均具不具有非法性,即其运输行为并非非法经营行为。既然不属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之主客观要件,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主、客观要件。

(一)被告人张某某并无非法经营之行为,其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客观要件。

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即有非法经营之行为。如前所述,被告人张某某虽有无证运输行为,但该行为为其买卖烟草行为服务,而非独立经营行为,且其买卖烟草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之客观要件。

(二)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之主观要件。

依照《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然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并未通过运输行为牟利,其所谋利益显然来自烟草之买卖,而其买卖烟草行为具有法定机关合法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故其所谋利益显然是合法利益,故其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之主观要件。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所谋利益系合法利益,且其未实施任何非法经营行为,故其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主、客观要件,不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一)以非法经营罪惩处无证运输烟草者(非经营性)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人张某某无证运输香烟的行为客观存在,辩护人亦并不否认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但纵观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未有任何关于无证运输烟草(非经营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故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有悖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

(二)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应由行政法规予以调整。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应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可见立法者已将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视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刑事违法行为,故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无证运输价值6万余元香烟的行为应有行政法规调整。

四、关于鲁高法[2020]94号通知的效力

我国刑法定罪量刑原则实施的是罪行法定原则,法律的解释权利在我国立法法有明确规定是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而鲁高法

[2007]94号通知第五条第一项将没有运输准运证的行为依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其行为是对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扩大解释,有立法之嫌,所以该94号规定是超越权限制定的,属无权解释之行为,故本案不应适用鲁高法[2007]94号通知。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显属适用法律不当,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以体现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

辩护人:王律师

天津律师事务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9: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无罪辩护相关文章
  • 辩护词(非法经营罪精选)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经被告人的同意,我依法为被告人谢某隆提供辩护,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人以下指控不准确(一)林某智(另处)及被告人谢某隆在本市等先后成立了A公司、B公司及C公司谢某隆在公司只不过是一个打工人员,绝不能与林某智并列,三个公司都只有林某智这么一个老板,公诉人的这种指控容易误导合议庭。(二)被告人谢某隆又帮助林某智筹建了C公司根据相关证据显示,C公司主要是B公司原会计张俊及其配偶候武静帮助林某智筹建而成立的,至于被告人谢某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请合议庭明查。另外,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C公司非法经营一案中,作为公司的主要筹备者,而且也是C公司的会计,要谈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除了林某智,似乎只有连某静可以与其相提并论,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却没有将此人引入司法程序,似乎有失
    2023-04-22
    116人看过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辩护词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作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辩护,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王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系从犯、帮助犯,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1、从法庭查证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某只是某公司月薪为1500元的普通职员,其对整个犯罪事实认识也不清楚,其行为都是该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指导下进行的。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是很清楚,误以为是正常的公司交易往来职务行为。2、从整个案件来看,被告的行为对犯罪目的的实现起的只是起辅助性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他也只是消极的完成职务要求工作,系从犯。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系从犯、帮助犯
    2023-06-01
    351人看过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辩护词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作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辩护,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王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系从犯、帮助犯,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1、从法庭查证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某只是某公司月薪为1500元的普通职员,其对整个犯罪事实认识也不清楚,其行为都是该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指导下进行的。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是很清楚,误以为是正常的公司交易往来职务行为。2、从整个案件来看,被告的行为对犯罪目的的实现起的只是起辅助性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他也只是消极的完成职务要求工作,系从犯。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系从犯、帮助犯
    2023-06-01
    226人看过
  • 余某某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受本案被告人余某某的委托和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余某某不能成为林火幌、江述自共同犯罪的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余某某与林火幌、江述自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余某某为林火幌运输货物完全是正常的运输合同关系。余某某作为个体运输户经常在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附近为他人运送货物,余某某的服务对象不仅仅市林火幌,林火幌需要运送货物时也找其他的人。余某某与林火幌之间是合法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2、余某某为林火幌托运货物时出正常的、符合市场价格的运费外,没有获取任何额外利益。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可知,余某某为林火幌运送货物时的运费是按照合肥市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运费标准的,对余某某没有什么优惠,林火幌经常雇佣余某某运送货物也是因为余某
    2023-04-25
    210人看过
  •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么写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辩护,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王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系从犯、帮助犯,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1、从法庭查证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某只是某公司月薪为1500元的普通职员,其对整个犯罪事实认识也不清楚,其行为都是该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指导下进行的。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是很清楚,误以为是正常的公司交易往来职务行为。2、从整个案件来看,被告的行为对犯罪目的的实现起的只是起辅助性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他也只是消极的完成职务要求工作,系从犯。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系从犯、帮助犯,请求法院依法给与被告从
    2023-04-17
    347人看过
  • 烟草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涉案数额有异议: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05-01
    61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辩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更多>

    #无罪辩护
    相关咨询
    • 非法经营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XX近亲属李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律师XXX担任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X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为XX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XX,查阅了一审证据材料和审判卷宗,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XX非法经营罪的一审判决,认定法律要件错误,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混淆
    •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么写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31
      (1)陈××在刘××、柯××、戴××、陈××等人从事的非法经营烟草行为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 在本案中,陈××并没有事先与刘××、柯××等人预谋从事假烟的非法运输、销售活动,也没有从运输、销售运输的假烟中直接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只是替戴××、陈××等做了简单的指路行为以及辅助的装车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辅助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
    •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7
      想知道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么写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⒈被告人陈××有自首情节,其主动向公安投案,后留下联系方式便于公安联系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陈××在公安机关仅掌握其涉嫌销售烟草违法事实情况下,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便主动于2011年10月15日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投案,主动陈述了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17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
    • 非法经营罪烟犯辩护词怎么写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29
      非法经营罪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要是构成该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涉嫌非法经营罪时,往往都会请律师拟一份非法经营罪香烟辩护词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