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采取伪造房地产证和房地产抵押交易书的手段,于2002年9月19日和2003年4月1日分别在A县农行、A县工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6万元(个人消费贷款,还款期限3年)和人民币2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限10年);2003年5月8日,甲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又向A县建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计人民币25万元,被该行工作人员识破,骗贷未遂,被抓获。经调查发现,甲将从A县农行贷款的36万元,用于承包宾馆费用近20万元,偿还材料及欠款14万余元,其余用于吃喝等;工行贷出的20万元,用于购置帕萨特轿车10余万元,归还债务5万余元,用于购买材料6千元,其余用于个人消费。
本案在处理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的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和证明文件,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以其它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如何正确界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
一、要从行为人的贷款目的来界定。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申请贷款,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一时急需,还是为了救治垂危病人的医疗费用?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行为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中,甲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贷款56万元,从贷款用途看,其贷款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为了购车、还债等消费,可见甲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要从行为人的还贷能力来界定。对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还贷能力的,应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于没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中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刑。本案中,甲未能全部归还贷款的原因是因其意志以内的原因,即购车、还债、吃喝等,故应认定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要从行为人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界定。贷款诈骗犯罪案件比较复杂,新问题、新情况多,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不能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甲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肆意挥霍贷款资金,并且以欺骗手段一而再,再而三进行骗贷,情节恶劣,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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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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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8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较之于诈骗手段本身,因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认定中的难点。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已经归还的,因归还贷款行为本身已能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因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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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8根据《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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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71,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恶意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2,在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出认定:(1)行为人的资产状况。以行为人在集资时和案发时的资产状况进行比对,以分析其在集资时是否“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2)行为人的集资缘由,是否有真实合法的集资项目和资金需要。(3)行为人对集资款的处置情况,集资款项是否主要用于了集资方实际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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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集资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20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实际盈利水平。二是从融资规模上分析。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为救活企业通过设定高额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临时性的,而集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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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贷款诈骗罪?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14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