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签订书面形式的和解协议,可以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如果需要对和解协议进行更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
申请执行后执行和解
执行后和解
1、强制执行中的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协商,确定债务履行数额及期限的和解方式。
2、强制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相关见解
1、“我实在不知道法官的许若是否有法律根据”
首先,纠正你的理解错误。在执行程序中,法官所履行的是职责和职权,不存在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你所谓法官对你“许诺”,显然是错误的。至于是否能够“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又马上重新启动那个强制执行手续”,是需要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具备法定条件,法官的“许诺”不管事的,你也不能以法官的许诺为由要求法院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法官这样做可能出于以下目的:第一,完成结案任务。或者第二,收取了对方好处,拖延执行房产。
2、“要我把他的话清清楚楚写进调解书以便在日后能找该法官重新执行是否可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提出要求的对象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具体某个法官。如果这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那么,这个执行法官就完成了执行工作内容。至于下次恢复执行是谁具体办理相关工作,都是不确定的。
3、“我可否要求这个调解书盖法院公章。”
这是绝对不可能。
4、介绍一下相关终结执行以及恢复执行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在执行程序当中达成和解,执行法官将和解协议留存在法院案卷中,就可以对执行工作结案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程序,需要重新立案,实际上与新申请执行差不多。
5、本案中的风险。
如果对方不还款,并以隐秘方式把房产转售,在你就很难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再次申请执行,法院也无法查封到什么财产,你将很难拿回钱。所以,现在对方有房子能执行,一定不要放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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