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健康保险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13:36 365 人看过

1.健康保险概念的界定

从某种意义上说,健康是人类社会的主题。人类曾经为了追求财富可以抛弃一切,但当人们开始比较财富与健康(WealthandHealth)时,理智的人都会选择健康。根据著名心理学家马*洛的“需求五层次”论,人类需求大致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当较低一级的需求获得满足之后,人们才会产生更高一级的需求,从而产生新的行为动机。当人们解决了温饱之后,就会对健康和安全产生需求。并且,即使人们在追求更高层次的自我价值实现需求时,健康需求仍为首要因素。因为健康的体魄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基础,没有了健康就没有了生活的乐趣,也就丧失了创造新财富的一切机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可以实现对所有疾病的终身免疫,也就是说每个人都面临疾病的危险;同样也没有人可以保证不会被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夺去自身健康且健全的身体,尤其是在患病时、或妇女生育时。而一旦发生疾病就需要治疗,需要花费一定的医疗费用,这笔费用对每个人都可能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经济负担;更为不幸的是,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残还可能会导致人工作能力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收入也将因此减少。而保险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将这些不确定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转变为日常一笔小金额的稳定开支(即保险费)的机制,这也就是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的含义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如同人寿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生命危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伤害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根据人身保险业界的习惯,往往把不属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业务全都归入健康保险中。

健康保险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1)健康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是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两种。疾病主要是由人体内部的生理或疾病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则由人们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因素所造成的。2)健康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因疾病(包括生育)导致的医疗费用开支损失和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导致的正常收入损失。我们知道,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带给人们的结果可能是同样的,即上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费用或者耽误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因此,健康保险正是针对这两种后果而规定的其保险责任的,以提供人们在医疗费用开支和收入损失上的保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3日 03: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健康保险相关文章
  • 让健康保险专业保“健康”
    健康险今后将只保健康,不再具有理财、返还、分红等功能去掉附加功能的健康险价格会降低健康保险被纯化《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办法》明确规定,凡经营健康保险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均应当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保监会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应当高度重视被保险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等。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健康险被明确划分为疾病、医疗、失能收入损失和护理保险四大类,并且详细说明其定义。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纯化了健康险的保障功能,健康险今后将只保健康,而不再具有理财、返还、分红等功能。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2023-04-23
    292人看过
  • 健康保险的承保风险的种类和特点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疾病的发生,而导致医疗上的财务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因此健康保险又称为医疗保险。对于医疗财务损失的给付,一般分为二种:实报实销与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一般分为每日病房、杂费、外科手术补偿金,例如中国人寿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目前保险公司所卖的实报实销医疗保单,简单地说,即是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以被保险人实际付出的医疗费用为限。但是,保险公司所卖的实报实销保险,仍然有自负额及最高保险金额的限制。定额给付则是根据实际医疗日数给付保险契约上所约定的每日医疗保险金额,以及根据手术种类,给付定额的手术费用,例如中国人寿保险的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至于重大疾病的风险,则有专门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防癌保险,保险期间可以终身,保险给付,以投保金额为准,例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健康保险的比较科学合理和全面系统的定义应该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
    2023-04-23
    111人看过
  • 什么是合同,特殊条件,合同的基本条件
    合同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求如下:1。订约主体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订立的合同必须依法进行;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一般合同具有一般生效要件时,从成立时起生效,但一些特殊合同在满足其特殊生效要件时生效。那么特殊要求一般如下:1。当事人约定的,如有条件生效的合同;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办理后方可生效。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是什么(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
    2023-08-18
    182人看过
  •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及其后果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及其后果(一)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二)出现委托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时,合同终止;(三)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二、合同可解除的情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2023-05-06
    275人看过
  •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约定是否构成免责条款
    [案情]原告张某在某财保公司为自己的新车投保了一份商业车辆保险,该保险单载明:特别约定驾驶员为张某。2008年12月10日,张某的朋友刘某驾驶原告的车辆与另一辆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受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出事故时驾驶员并非约定的张某为由拒赔,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诉称,保险公司关于非约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免赔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此应尽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保险公司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说明,故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辩称,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一栏中,属于被保险人的义务,不应属于免责条款。[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关于非约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免赔的规定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对于该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但庭审查明,保险公司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说明,因
    2023-06-08
    450人看过
  • 合同行特征及其规定条款的探讨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同意的外部表达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内容有:(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行为效力的认定合同行为效力的认定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需要考虑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第三,需要考虑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2023-07-11
    262人看过
  •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谁是原告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具有广泛的范围,包括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受益者,他们均有权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投保人、保险机构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有可能作为被告,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诉讼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024-05-16
    457人看过
  • 保险合同有什么特别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是什么?所谓保险合同专用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之外自由约定履行其特殊义务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限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专用条款包括:关联条款。关联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伦敦保险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通用条款。它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个普遍的特殊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往往在保险单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补充条款,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附加条款。保证条款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者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情况存在或者不存在,否则属于违反保证;违反保证的,保险人有权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责任,所以保修条款实际上是一个消极的特殊条款。依照本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以外的其他保险事项达成协议。一般来说,这些协议形成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防灾防损条款、风险增加条款、保
    2023-05-02
    119人看过
  • 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以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一、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有:1.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3.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6.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7.保险期限;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9.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成果、物、行为、智力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也就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有如下内容: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
    2023-06-23
    373人看过
  • 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及其特征
    一、何为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产品生产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中,将产品责任定义为生产者或他方因产品造成的与人员伤害、财产损坏或其他损害有关的损失赔偿责任的通用术语。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有所不同的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1.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这也有利于促
    2023-03-28
    431人看过
  • 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法定强制性条款
    除一般条款外,一些劳动合同还应有专门的法定必要条款。例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的危害和后果,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防护措施和处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不得隐瞒或欺骗。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从事职业病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并依照前款规定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包括职业中毒)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变更而未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告知的危害。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职业中毒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r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又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事项和处理事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职工订立任何形式的协议,依法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责任违
    2023-05-07
    486人看过
  • 健康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简称签单);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费(简称交费)。一、怎么变更保险合同各条款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二、保险合同投保人去世是怎么回事投保人去世的,保单可以继承并可以变更投保人。在办理投保人变更时,需提供保全申请单、原投保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更换人员告知书、
    2023-03-16
    270人看过
  • 合同人及其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保证人的限制条件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一、公职人员可以担保吗公职人员可以担保,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主体不能担任担保人:第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只要不是上述主体,且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个人是可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因此,公务员具有稳定的收入,可以以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二、债权债务的保证人的资格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个体工商户、农
    2023-03-19
    490人看过
  •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
    【概念】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它是以被保险人的患病、分娩及因此而引起的残废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遭受前述疾病方面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管辖】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2008年《规定》的第四级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这次修改升级为第三级案由。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风险不同,又
    2023-06-14
    26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更多>

    #健康保险
    相关咨询
    • 健康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是怎样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2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很难加以控制。
    • 在健康保险中其保险标的为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04-28
      在健康保险中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健康险是提供人身健康保障的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出现疾病或因疾病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给予补偿,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
    • 保险合同特征及其特点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1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
    •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怎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1
      保险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各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 医疗保险中的商业健康保险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27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指以约定医疗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长期看护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失去自理能力导致需要看护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