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如何清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2 07:45:31 472 人看过

一、行政机关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如何清偿

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罚款属于债务范畴。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罚款不再作为破产债权处理,办理破产手续的繁琐程度使工商部门无法顺利收缴罚款。

若企业面临破产且未能及时缴纳罚款,则该罚款将被视为普通债权人权益。

通常情况下,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及公共利益债务,清偿拖欠员工的费用之后,罚款亦会得到相应的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罚款并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

对于非破产债权的权益,人民法院或清算小组应予以登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法人解散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规定,要是有人在公司注册过程中虚报了注册资本金,或是提交了虚假材料,甚至用别的欺骗手法来掩盖重要信息,成功拿到公司登记的话,那公司的登记管理机关就会叫他们赶紧纠正错误。

对于那些虚报注册资本金的公司,处罚力度是比较大的,要罚他们虚报注册资金的金额的5%到15%之间;而那些提交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骗术来隐藏重要事实的公司,惩罚力度也不小,要罚他们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恶劣的,可能会直接取消他们的公司登记或者吊销他们的营业执照哦。

另外呢,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有人跟别人签了买卖房子的合同,或者签了其他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为了确保以后能顺利地实现物权,他们可以按照约定去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只要做过预告登记之后,没有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处理这个不动产的话,那么这个处理行为就不会产生物权效力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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