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7:34:34 167 人看过

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

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

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目前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财产或者是场所扣押所涉及到的财务以及冻结银行存款等等,在面临行政强制措施之后,需要尽快地履行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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