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第22号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13:13 140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第22号诉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发布时间:11月2609:00:01,2013年对部门请示的答复一般是内部行政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诉讼。但是,行政机关直接将答复付诸实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服答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向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要求收回永阳东路、塔山中路的部分使用权。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塔山中路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在收到批复后,没有依法作出并向原土地使用者交付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而是直接送交XX市土地储备中心执行。魏某和陈某的房屋位于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区域。对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提起行政复议的批复不服的。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人民政府批复。魏某、陈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政府的上述答复。2011年12月23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滁兴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魏某、陈某的起诉。2012年9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第14号行政裁定:一是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第6号行政裁定;二是责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判决理由法院生效,认为:根据《安徽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后,应当书面答复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效果。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送达相对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因此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本案经人民政府批复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制作、送达具有对外效力的法律文书,即:,根据批复直接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土地使用权原所有人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批复内容,并对批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答辩已经实际实施并外化为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服答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0: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农民外出务工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乡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新方法,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举措。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审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重要意义,坚持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精心审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促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安徽的奋力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现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1、对符合
    2023-04-25
    458人看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鲁劳发[1998]147号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为及时、妥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1、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仲裁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立案后发现超过申诉时效或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决定,驳回申诉。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3、劳动争议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并案处理;双方起诉后一方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
    2023-04-22
    117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浙高法〔2006〕348号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准确把握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及相关程序问题,规范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意见。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或者决定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范围,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聘用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的,可以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三、人事争议
    2023-04-22
    304人看过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经过1年多调研,该《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排除了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授权机构发放借款等纠纷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指出夫妻一方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同时明确了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提出抗辩时原告的举证责任,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败诉风险。《意见》首次明文认可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复利的收取,把收取复利权利的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法院均予以支持。《意见》明确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约定或者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意见》解决了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指出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时效,以欠条提起诉讼的,从欠条出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时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2023-05-02
    312人看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渝高法发[2009]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之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并确定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会员会未确定其作出的仲裁裁定是否属于终局裁定,但该仲裁委员会分别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作出单项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人民法院在诉讼
    2023-04-22
    465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第四条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成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成损害赔偿纠纷,人
    2023-04-22
    405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最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11
      最新的最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
      不属于法律法规。属于指导性文件(政策)。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正文首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可见,该《意见》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文号“法发[2013]14号”可见,此《意见》为最高法院制发的文件。据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
    • 最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07
      《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条【职权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 能不能发一篇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0
      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节量刑基准 第十一条【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第十二条【量刑基准的确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
    •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4-07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