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应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5 07:42:50 485 人看过

若针对同一项债权,既设定了保证人之约束力,同时也设定了对动产的担保措施,则此时,对于动产的担保范围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然而,对于保人而言,他们除了需对动产的担保措施覆盖之外的所有债权,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假设债权人选择弃权使用动产作为担保措施,那么保人在这种情况下便无需再为债权人所放弃的那部分债权负担保证责任。

倘若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来实现其权利,若无此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若债务人自身已提供了动产作为担保措施,那么债权人优先应以该动产来实现其债权;

反之,若系由第三方提供的动产作担保,那么债权人有权选择通过由担保物来实现债权,当然亦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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