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涉外诉讼管辖法院是什么?
北京涉外诉讼管辖法院由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中对于涉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达到50亿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特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负责管辖。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成立,这是全国第二个在地方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为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及司法协助类案件。成为全国涉外商事审判的重要力量。
此次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北京市范围内有关涉外商事案件,作为北京四中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具体管辖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有关规定,北京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案件。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将充分发挥北京市在法律行业和国际仲裁等方面的突出优势,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国际商事案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二、法院涉外诉讼主体打官司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了解打官司主体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明
2、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3、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明书,证明其姓名和职务。
4、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目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律师尚不具有中国内地律师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内地参与诉讼。
5、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6、外国当事人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除了向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7、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境外当事人是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时,还应向法院提交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8、外国当事人将其在特定时期内发生的或者特定范围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予以认可。该一次性委托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9、从中国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手续较复杂,故授权范围应考虑周全,尽量避免再次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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