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直销名义,采用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的方式实施传销活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先后发展下线100多人,最后发财的只是仅有的几个上线,而绝大多数下线都血本无归。6月22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邱某、王某、何某、杨某五人八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3000元至5000元罚金。对被告人廖某、邱某非法所得49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8年3月至2010年8月初,被告人廖某、邱某、王某、何某、杨某先后来到南阳,以天津xx生物有限公司直销名义,采用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的方式实施传销活动。该组织的组织形式为金字塔样式的五级三阶制,即A、B、C、D、E五个级别,E到C、C到B、B到A三个阶段。该组织以发展下线交钱,按交钱数量确定业绩点数,以点数达到一定程度为晋级依据。廖某发展下线112人,并于2010年3月晋升为B级,邱某发展下线67人,于2009年12月晋升为B级。
被告人廖某、邱某等传销组织的B级人员,组成B级团队,领导王某、何某、杨某等传销组织的C级人员工作,由C级团队组织、管理传销学习课堂,对骗来的人员灌输传销理念,诱导学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并且B级负责将C级收交上来的赃款汇给对应的A级上线,并把A级返还的钱按不同级别、不同数额发给有业绩的组织成员。该传销组织在南阳市有两个传销课堂,王乙多、何某负责对大传销课堂的管理,杨某负责对小传销课堂的管理。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查封该课堂时,该大传销课堂上的学员为51人,小传销课堂上的学员为62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邱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某、何某、杨某受传销组织指使参与组织、管理传销活动,其行为也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王某、何某、杨某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廖某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同犯的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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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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