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嫁出去征收土地有份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2 09:50:27 124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嫁出去的女儿如果在土地征收决定作出时,户口在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是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一、征地补偿的要求有哪些

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是: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土地流转人可以要求征地补偿款吗

土地使用权流转后,流转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征地补偿款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农民可以拒绝征地要求吗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只要该项目经法定程序审批,并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就是合法的。换言之,集体所有的土地如被国家征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应自觉履行,交回土地。

土地征收又称为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有的行为。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相应地作了修改,该法第2条第4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地征归国有;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征收是国家从农民集体那里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土地归还给农民集体。换言之,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一个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一个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二者在具体实施时有根本的区别。确立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土地征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是国家代表全民的利益,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所有单位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凡是根据征收土地程序,经过有权机关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被征收单位应当服从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阻挠。因此,农民不能拒绝征地要求,但征收土地须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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