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委托律师后,经常问我们一个问题:我一边也托着关系,那么在委托你们进行维权以后,我的这些关系还需要继续用下去吗?
通常,我们律师代理拆迁案件也不反对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进行维权,因为,拆迁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社会问题的解决、重大利益争取的过程,多种途径、多种方式相维权,在某一个时间点一结合双方的博弈就会发生变化。
但是,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我们发现在拆迁过程中有时候找关系不但没有发生应用的作用,反而弄巧成拙。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分析一下这个奇怪的现象。
程先生的在东北的一家占地不小的养殖场面临拆迁,拆迁方最初给的评估报告价格是200万左右,程先生在委托律师维权的同时,也通过自己当地的一些关系运作这件事情。拆迁开始大概半年以后,程先生所托的关系带话过来,说通过他的努力,拆迁方那边同意涨到300万,让程先生赶紧签字。
程先生这时候就开始左右为难了,为什么呢?因为程先生的养殖场有两千多平方米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地上还有不少房屋和相关设备,他自己对本次拆迁的所能获得的权益是有自己的最低估价的,那就是最低价位要争取到500万,理想价位是700万,但是托关系仅仅帮他涨上来一百万,离他的最低价位还有一段距离,更不要说理想价位了,但现在的情况关系已经托了,不仅花了钱还欠了人情,价钱也确实涨上去了,实在为难。
因为人情,程先生不好直接拒绝所托的关系,说回去先考虑。事情的最后结果反而是所托的关系回头不停来做程先生的工作,让其赶紧同意签字,弄得程先生非常被动。
为什么拆迁中所托的关系最后反而会弄巧成拙呢?因为目前大部分都是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政府在整个征地拆迁环节有巨大的利益驱动,这就决定了政府牵头、主导的拆迁必然会得到政府各个部分的全力配合。而我们所托的关系,一般都是在政府、社会有背景的人,这些人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一致的,所谓的位置决定立场,这就决定了有着共同利益立场的所谓关系只能给你提供有限的帮助,甚至有时候是通过对方的立场去做被拆迁人的工作。这就是弄巧成拙的根本原因。
自己的利益要靠自己合法、合理去争取,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涉及到重大利益之争时,不要过份依赖所谓的关系和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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