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8:12:21 320 人看过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联系与区别

二罪之间的联系:

作为同属渎职犯罪的两种犯罪,其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行为本身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从本质上讲,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也是一个严重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是玩忽职守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二者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属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法与个别法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法条竟合。玩忽职守罪属普通法条、一般法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属特别法条、个别法条。根据处理法条竞合关系的刑法原理,应该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条的原则,按照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定罪处罚。

二者之间的区别:

1、二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其主体是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职责的执行工作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并且仅限于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范围;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则是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二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而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职能。

3、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职所要求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该犯罪中,失职致使罪犯脱逃,属于执行刑事判决中失职的行为。依法监管犯是司法人员应尽的法定职责,如果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罪犯脱逃,那么行为人就违背了其监管罪犯的法定职责,若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就触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此罪的追究限于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领域,属刑事执行的范畴;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则是在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发生的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二者属于不同的执行范畴。

(三)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

二罪之间的联系:

作为同属于渎职犯罪的类型,二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并且多表现为间接故意;二罪都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滥用职权犯罪在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是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一种。在刑法理论上,二者之间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滥用职权罪是普通法条、一般法条,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为特殊法条、个别法条。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该两条法律的规定时,依据处理法条竞合的刑法原则,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个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规定,以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定罪处罚。

二罪之间存在的明显区别:

1、二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职责的执行工作人员;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仅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超越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体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权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二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而滥用职权罪所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四)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该罪在犯罪类型上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条所规定的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危害后果或造成损失,都无一例外地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仅在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仅限于或适用于民事(行政)判决、裁定适用的范畴,是为解决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行为而专门规定的法律条文,要求行为本身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即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即使两罪均造成严重后果,其后果也不完全相同。私放在押人员罪造成的后果是在押人员被放走,离开监管场所;而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所造成的结果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重大损失,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就注意严格区分二者之间不同的适用范围。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

犯罪行为符合下列要件的,即可判断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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