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上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4:45 411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我局〔1987〕国土〔籍〕字第18号《关于请上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通知》要求上报的四项成果,经研究,现改为三项,各一份,即:

(一)县(市、区、旗)土地总面积和县各类(到二级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二)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凡经省(区、市)检查验收合格的县,请尽快将上述成果报我局地籍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哪些成果资料,请自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9: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我市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重新修改、设计的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后,各区、县已经颁发的原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继续有效,待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现存的上述原版土地证书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新版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于1997年12月15日前将所需土地证书的种类及数量上报市局权属处,以便统一向国家土地管理局订购。特此通知。附件略。
    2023-06-10
    33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一九九○年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进行土地调查科技成果表彰奖励活动。评审内容、要求、等级标准和奖励仍按我局(1988)国土(籍)字第125号文规定执行。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评奖单位和条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属于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县,必须完成一个乡的登记发证工作,不属于登记发证试点的,土地详查数据按村汇总后,必须由村、场校核,并在土地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城镇地籍调查,在完成一个县级区的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须完成一个街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城市土地分等定级,以完成建成区整体为单位评奖。县和县级市辖区内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地籍调查评奖单位,可以按完成一个建制镇为单位评奖,也可以待全县(市)内集镇全部完成后参加评奖,但一个县(市)只允许以其中一种形式参加评一次奖。二、申报比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忆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批准。各驻机场单位可据该批准文件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3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海南建省筹备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最近,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所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对本辖区内经批准已征用和使用的耕地进行一次检查,凡是征而未用的、荒芜的耕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处理”,是十分必要的。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在报告中提出的解决措施也是可行的。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目前,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有的地区很严重。请各地参照浙江省的做法,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这种浪费土地的现象。附件一: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报告的通知1988年2月1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况的报告》。我省人多地少,土地特别宝贵。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落实
    2023-04-22
    23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
    2023-06-10
    34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2023-04-22
    29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一九八八年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统计局:自去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土地管理局和统计局做了大量工作,多数地区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为有利于土地统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经研究,今年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在去年的基础上,除在年综2、3表“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项目中增列“独立工矿”指标外,其他基本不作改动。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请注意以下有关事项:一、对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共同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和《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仍由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下发到乡(镇),以详查数为基础填报,未完成(含正在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不填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但《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仍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以概查数为基础填报,不再发往乡(镇)。资料均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汇总,
    2023-04-22
    388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北京市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请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1992〕国土〔规〕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现将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管理是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开发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二、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依法获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023-06-10
    42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正式使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印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许可证,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使用。
    2023-06-10
    37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更改土地证书扉页引用宪法条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鉴于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作了修改,土地证书扉页引用的《宪法》条文需作相应的更改,即将原来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之前,已经发放的土地证书,不再收回更改,可在今后适当时机一并更换。已经印就但尚未发放的,按照附件一的式样,将修改后的条文单印一纸条,粘贴在需要修改的位置上。新印制的一律按附件二的要求印制。印制土地证书必须继续执行由我局监制的规定。
    2023-04-22
    95人看过
  •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核心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为了保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质量,加快进度,经与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各大区组组长及有关部门的专家教授充分酝酿协商,于1988年12月成立了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核心组。核心组在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负责日常工作,及与各大区组及其它有关部门联系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业务工作。核心组主要职责和组成成员如下:一、职责1.对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有关技术问题进行检查指导;2.对带有共性的土地调查技术疑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管部门提供处理意见和建议;3.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加强技术交流,汇编技术资料;4.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有关专题,并建议有关省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指导全面工作。二、成员组长:马克伟副组长:李伯衡、李妍姝、崔岩组员:
    2023-06-10
    26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税务局,成都、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商定:(一)为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合作。(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定100号文件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步伐,及早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三)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
    2023-04-22
    35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统一规格的通知
    为严格建设用土审批制度,逐步实行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的规格、要求印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按统一规格报件。附件: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的规格要求。附:国家建设征(拨)用地附图的规格要求一、用地单位提供的图件一律用国家统一绘制的地形图作基础编制,不能用“示意图”代替。二、征(拨)用地附图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但铁路、公路、堤坝等线形地物(以下简称线形地物)需另附标准横断面图。三、图面设计要匀称、美观、清晰。图的主题要突出,同时要合理配置图头(图名)、图廓线、征(拨)用地面积汇总表、图例、比例尺、相邻单位名称、图签和时间等。四、图纸规格1.纸张大小不超过一号图纸(594×841毫米)。2.比例尺选择。(1)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图不小于1∶10万。(2)总平面布置图不小于1∶2千。占地数量大的大中型水库淹没区、矿产开发区等可缩为1∶1
    2023-04-22
    13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国土档案局有权利查土地证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4
      当然有权,公检法司还有些其他如纪委监察等都可以查,同时相关宗地的厉害关系人都有权申请查阅土地登记资料
    • 国土资源局多久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3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 土地调查通知书具有什么用途?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25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应在30日内开展调查验证,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
    • 《土地调查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作了哪些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土地调查成果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汇交、统计。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二是,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