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如何终止保险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14:56 362 人看过

(1)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和对价平衡原则,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作了相关规定,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时,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

我国《保险法》始终把诚实信用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保险本身的“运气”和“附着力”,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各自的保险条例中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如果被保险人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仅具有欺诈性,但也破坏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初预计风险与保险费之间的平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合理的,这也体现了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年龄的行为有自己独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返还保险单约定的一定金额的现金价值。此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受到“不可抗辩条款”和“排除期”的限制。(4)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职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第一次支付保险费时,经保险人催告,在30日内仍不支付保险费的,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日后60日、10日内仍不支付保险费的,那么保险合同的效力将被中止。(5)保险标的转移风险显著增加。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因转让而风险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风险增加,保险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增加保险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有一个期限,即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风险增加通知后30日内。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保险合同解除之日后收取的部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2009年我国《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尽力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经常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意见危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注意义务,致使保险标的不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7)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风险告知义务增加了“风险告知义务的功能是解决风险信息不对称问题,控制道德风险,实现微观交易公平”。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必须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担责任,因为保险人需要进行下一步的风险评估,并根据披露的内容确定保险费率。(8)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确定赔偿后,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否应当继续。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部分灭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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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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