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25 03:18:18 19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中国**建设总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4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5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6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目标

第8条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伤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9条**电网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10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11条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12条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死亡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13条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4条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15条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6条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17条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18条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19条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公司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4、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5、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6、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7、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

8、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20条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21条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经理(局长、主任)职责:

1、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6、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7、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8、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22条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局长、副主任)职责:

1、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3、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4、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23条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要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24条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现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9、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25条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4、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26条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27条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28条施工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29条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及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4、负责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6、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7、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30条经营计划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同时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不得核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结论。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应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或预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31条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32条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分公司、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程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3、负责安排调换工程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6、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7、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33条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34条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4、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

第35条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财务部门应负责按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并及时承付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3、教育培训部门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36条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37条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38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二级独立的专职安全监督(以下简称安监)机构。

3、施工企业的专业工地面(队、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火-电、送变电公司和**公司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

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部或不设二级机构的分公司、工程处,其安监人员的配备数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须经上级安监机构的批准。

5、各级安监机构的人员配备,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6、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7、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监督工具。如安监车辆、照相、录相、摄像、传真、通讯、录音、微机、气体与液体检测、风力测定等专用装备及工具。

第39条电力公司基建安监部门及其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

2、制订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4、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安措补助费和安全奖金分配、提取和使用状况。

6、负责对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7、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8、组织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和施工企业领导的岗位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参加基建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工作。

10、参加施工企业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基建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40条施工企业安监部门职责:

1、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2、负责制订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3、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健康工作程序。

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位(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负责制订本企业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职业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负责本企业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本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活与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0、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对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奖罚。

11、协助本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12、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13、协助本企业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和发电、输变电试运转工作。

15、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16、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资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17、负责组织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专业工地、队一级领导干部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9、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20、对本企业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41条施工企业分公司、工程处及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2、汇总并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

4、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布置、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有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监督、控制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和职工的作业行为,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8、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与控制。

9、负责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对膳食、饮用水等生活卫生、环境卫生和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监督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定期试验工作。审批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外的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

14、负责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并监督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5、负责制定防暑降温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16、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专业工地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7、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

18、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办法的实施。

19、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20、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21、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42条专业工地(送变电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职责:

1、监督、检查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职工的作业行为。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2、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

3、参加工地安全工作例会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站班会。

5、对本工地施工现场和安全卫生责任区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和执行情况以及生活卫生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本工地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7、负责本工地防火防爆安全监督工作。

8、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

10、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11、参加工程项目部(指水、火-电工程)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12、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3、负责对班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与奖惩。

14、协助工地领导组织人身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43条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学习、贯彻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4、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6、协,助班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

第44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代表)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

第45条认定项目法人、总承包商和设计、监督理承包商以及

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及发生事故应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依据,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2、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3、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4、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工的,总包商行使项目法人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包商的监督管理。

5、建设项目管理未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且监理承包商受项目法人委托行使安全监理职权的,现场发生事故,监理承包商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否则项目法人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

6、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受委托承担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工作,现场发生事故由总包商承担项目法人应负的连带管理责任。

7、因设计承包商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承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8、因项目法人、总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项目法人、总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9、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46条建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安全委员会制订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1、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2、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

设计承包商:10~20万元

监理承包商:10~20万元

总包商:30~50万元

火-电承包商:10~30万元

送变电承包商:10~20万元

水电承包商:10~50万元

3、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亦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施工企业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5、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特大事故,应参照本规定第154条、155条、156条、157条有关事故罚款份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第47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48条项目法人的职责:

1、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2、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3、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4、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5、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6、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7、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做好自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11、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49条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50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第51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5、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52条委员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部门人员可以在电力系统内部招聘,但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安监部门的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来确定,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53条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

6、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8、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9、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54条总包商应全面贯彻项目法人发布的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有关规定,承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第55条总包商的职责:

1、总包商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规划,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5、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总包商现场法定代表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其成员应由总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

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职责,应参照本章第51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执行或制定。

委员会下设安监机构。安监机构的职责,应参照本章第52条“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执行或制定。

6、向项目法人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法人呈报总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8、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总我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本章第46条的规定,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9、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与人身保险费,总包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负责合理分配给电力建设系统承包商,严禁挪作它用。

10、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总包商必须予以辞退,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1、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它安全与健康责任。

第56条设计承包商的职责:

1、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2、设计的文件应按建筑安装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对水电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检测预报工作。

5、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6、应为火-电及变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建成厂区围墙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7、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8、应为送变电工程的杆塔组立设计安装人员和生产检修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落保护装置。

9、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它“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第58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师负责制。另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变电工程可聘任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过电力施工、生产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59条监理承包商的职责:

1、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2、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3、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4、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7、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9、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0、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自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1、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关整改措施。

12、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60条监理人员的权力

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61条施工承包商(施工企业)的职责:

1、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项目法人、总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2、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3、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4、必须建立现场安监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报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备案。

5、向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按项目法人或总包商规定的现场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见附录C),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7、对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8、应以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接受项目法人、监理、总包、企业主管上级、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的监督检查。

10、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卫生健康责任。

第62条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业务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做到以下要求:

1、项目人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订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2、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3、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规则,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4、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5、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63条项目法人与分包、监理承包商,总包商与分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64条国家电网公司和各电力公司,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65条本章所规定的条款,原则上亦适用于小型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电力公司、施工企业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66条本规定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占、动用地以外的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在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为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所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

第67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企业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68条项目法人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染、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69条企业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第70条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71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72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照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

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泥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第74条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企业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75条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76条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级领导和施工、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应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77条施工企业每两年应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教育部门和安监部门配合,组织一次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每年年初和新开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第78条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级(工程项目部):国家、地方、行政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2、工地级(施工队、专业公司);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3、班组级:本班组、工程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送变电、水电施工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9条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80条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81条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第82条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83条施工企业(含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八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84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由企业(工程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经营计划部门和安监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编制,并逐级上报,由企业行政正职审批后执行。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H、I、J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应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见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5、安全措施补助费,由工程项目法人或总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方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分配到电建施工单位,由安监部门掌握,计划、财务等部门配合,专款专用。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工地,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第85条安全施工措施:

1、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程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程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含送变电工程)后执行。

送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队(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班组长)签发后执行。

5、施工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根据单位工程及分项工程名称,结合本条中3、4款的规定,编制作业指导书项目审批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及应急措施。

7、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8、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9、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九章检查与评价

第86条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分公司、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

3、施工企业(公司、**公司)、总包单位、项目法人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送变电工程的项目法人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4、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5、专业工地(队)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发全巡查制度。

6、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87条电力公司,火-电、送变电公司,**公司,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第88条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89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总包单位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第90条施工企业应定期自行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价”,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评价表”进行全面的综合诊断。

有条件的企业,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章例行会议

第91条电力基建系统各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技术主要负责人、工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并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全面管理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布指令性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92条电力公司每年应召开一次电力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地区、本省安全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93条施工企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制订安全目标计划;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全工作。

第94条项目法人、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订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

各单位、各级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第95条专业工地(队)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了解本工地(队)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程、工序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布置班组安全工作。

第96条各级安全工作例会参加的成员应是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

第97条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1、电力公司、施工企业安监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由下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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