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一族白小玲的一大业余爱好就是看网络小说,她常常流连于起点小说、红袖添香、新浪读书等文学网站,但这类网站通常是看过几章后就需要付费才能继续阅读,或是只能免费看到节选部分。她说:“没关系,利用搜索引擎找到免费的全文阅读。”
“比如我想看知名网络作者桩桩的言情小说《永夜》,就会在百度搜索框里同时输入‘桩桩’‘永夜’‘txt’作为关键词,立即就会出现很多免费下载全文的链接。”白小玲说,“这类网站会不停地弹出打着色情擦边球的网络游戏广告,或是指向其他网站的链接广告,很让人讨厌,但能读到免费小说终究还是好的。”
业内人士透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达50多万家,原创文学网站仅有十几家。包括门户网站经营的网络文学业务在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通过盗链和盗贴等方式侵权问题。盗版网站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约40亿元至60亿元。
据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介绍,当前我国网络文学盗版问题非常严重,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首先,专业盗版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或干脆直接雇用人力打字的方式,获取成熟的文学网站每日更新的正版内容,原创作品上传更新后5到10分钟即可被疯狂盗播。然后盗版网站以搜索引擎为推广途径,大肆赚取网络流量;再以“广告联盟”为盈利途径,赚取巨额广告收入,而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则与盗版网站按照一定比例共享“收益”。在上述完整的产业链中,搜索引擎扮演了幕后推手这一关键角色,它在幕后推动盗版并通过广告联盟为盗版网站源源不断地输入“利润”。
盛大文学总裁、起点中文网创始人兼董事长吴文辉说,相关调查显示,数字阅读付费率仅为6%,而网络文学的付费率尚不及此,盗版的存在是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盗版收入是正版收入的50倍以上。可以说,盗版严重拖累了网络文学行业的产业规模和创意价值效应,也加大了内容监管的难度。
多重原因导致网络文学盗版泛滥
据了解,网络知识产权,包括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早已进入有关部门的视线,近年来对于网络版权保护和打击盗版侵权的力度更是逐年加大,但是目前网络文学盗版侵权现象依然严峻。专家分析,这与我国在版权立法、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缺失不无关系。
据介绍,在版权立法方面,由于网络文学数字出版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兴门类,目前我国尚无专项法律条款,从实际维权经验上来看,难度较大。从行业自身来看,随着近年来行业前景的看好,良莠不齐的大小资本纷纷介入网络文学行业,给网络文学的发展带来一定隐患。同时,行业主体对行业认识不够、长远意识不强也是重要原因。
吴文辉还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和国民版权意识是阶段性的社会问题,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还需要一定时间。但部分掌握互联网话语权的企业无视知识产权保护,对盗版听之任之,甚至自身参与的行为也是导致盗版泛滥的重要原因。在社会认可度方面,除了新兴行业需要推广和宣传以外,目前社会舆论对于文化产业属性认识不够,传统思维根深蒂固也是重要原因。
此外,单靠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区域的版权行政机关推进网站公示工作显得势单力薄,且缺乏普遍性。张抗抗建议,由国家版权局牵头,建立全国范围的版权资源公示网站,或者全国各个地区信息联网的版权公示网站。通过这些网站,为权利人公示声明著作权归属,同时,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实时依据公示清单及分类,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盗版的内容。
创造诚信的网络出版环境
基于盗版泛滥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业内专家建议,应采取有力措施打击网络盗版行为,多管齐下创造清新的网络出版环境,倡导行业主体坚持长远发展战略,以完善的机制为基础进行创新和自律,共同推动网络文学的发展。
以技术措施限制侵权作品的再度上传。建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当权利人明确通知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后,同一侵权作品再次由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时,直接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同时,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如进行关键词过滤,侵权作品一旦被删除,无法再次上传相同内容的文件。
当用户在某个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平台上上传了侵权盗版作品,或者某个搜索引擎收录的网站链接涉嫌提供了侵权盗版作品,通过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临时封停或者屏蔽、第三次则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永久关闭该上传盗版内容的账号在该平台的所有权限、搜索引擎将该网站列为黑名单永不收录等形式予以严惩。
依据作品网络传播范围、知名度和浏览次数的差别,明确规定网络作品侵权的赔偿标准。我国目前只有传统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如果网络作品侵权案件参照传统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则存在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不足以抵消维权成本,相反会降低网络侵权的成本,客观上助长了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现行网站注册备案的管理制度,对办理备案的网站加强行政管理和信息核查,确保备案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和网站备案率;提供网络备案信息的公开查询,提高备案情况的透明度,使侵权人无处藏身,方便权利人维权举证。
张抗抗表示,针对未备案的网站,需加大打击、关停力度;对于侵权网站,应简化举报流程,确保查处的及时性;同时应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制度化、常规化,彻底整治网络侵权之风,为我国的数字化信息安全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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