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陈某昌被车撞伤后,驾驶员把他扶到路边休息询问伤情,没想到先后又有4辆车从他身上轧过,其中3辆逃逸,只有一辆车停下来报警。先后经历了5次车祸的伤者早已气绝身亡。他的死究竟是哪辆车造成的,该谁来向死者亲属赔偿损失?
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5年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农民工连遭五车撞击致死案的责任认定及赔偿作出了终审判决。
连遭五车撞击
2003年11月22日晚7时左右,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一建筑工地打工的安徽籍农民工陈某昌吃过晚饭后,决定到朋友家串个门。
陈某昌哼着小曲骑着自行车上了公路,突然,他被身后驶来的一辆大货车连人带车撞倒在地。
货车司机夏某钢赶紧刹车把陈某昌扶到路边询问伤情,可还没等他听清陈某昌的回话,一辆疾驰而来的摩托车又将陈、夏两人同时撞倒后逃逸。夏某钢受伤倒地当即昏了过去,三天后在医院苏醒过来。
据路人介绍,大约10分钟后,一辆农用车再次从陈某昌身上轧过后加速逃走。紧跟农用车后面的夏利轿车驾驶员豆某菊女士突然感觉车子弹了一下,感觉不对劲,遂将车停在路边,下车看见自己的车牌掉在现场,陈某昌被人撞倒在地,她将车牌捡起打电话报警后驾车离开现场。就在报警后不久,又一辆摩托车从陈某昌的身体上轧过后逃逸。
短短半小时内,先后经历了5次车祸的陈某昌死亡。
依据责任认定
交警通过对现场围观群众和目击证人的了解,认定陈某昌的死亡系由夏利车造成,肇事司机豆某菊应负全部责任。
豆某菊认为,陈某昌的死有可能是第二辆摩托车或是第三辆农用车造成的。她轧的不过是陈某昌的尸体,但这个说法未被交警部门接受。交警部门认定豆某菊对陈某昌的死亡负全责,并按交通肇事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捕。
浦口区检察院开始审查此案。目击者证言显示,陈某昌的确先后遭受5辆车的撞击、碾压。对他的死亡有人说是第二辆摩托车,有的说是第三辆农用车,有的则认为是第四辆夏利车检察院据此认为,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哪一辆车造成陈某昌的死亡。
2004年11月,浦口区检察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为公诉豆某菊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并不充分,作出不起诉决定。
家属提出赔偿
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陈某昌的家属找到豆某菊讨说法。但豆某菊拿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坚持认为陈某昌不是自己撞死的,不同意赔偿。
2004年12月10日,陈某昌的妻子、父亲以及子女一共6人将豆某菊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各种赔偿费用39万余元。
2005年8月3日上午,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夏某钢是最先撞击陈某昌的司机,他对陈某昌之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决定将夏某钢追加为此案的被告。然而,夏某钢和他所在的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到庭应诉。
陈某昌的家人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豆某菊理应为陈某昌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当,而且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中也可看出,认定陈某昌就是被她撞死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认为,虽然另外3辆涉嫌肇事的车辆仍没查到,但豆某菊的夏利车已连续两年未年检,也没有上任何保险。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她应当对陈某昌的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驳说,不能因为其他车辆逃逸便把责任推到她一人身上,如果说逃逸就不承担责任,这不是明摆着鼓励肇事者逃逸吗?
被告认为,事发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实施,应按当时的处理办法确定赔偿数额。陈某昌的家人则认为,适用何种法律应以此案的起诉日期来确定。
认定共同侵权
此案在当地法律界引起争议。
观点一:陈某昌经过五辆车撞击、碾压,究竟是哪一辆致其死亡无法确定,因此依照公平原则,责任由每辆肇事车平均分担,即各承担20%的责任。另外三辆车逃逸,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把责任转嫁到没有逃逸的两名肇事者身上,夏某钢、豆某菊只需承担各自的20%责任即可。
观点二:陈某昌的死亡应由三辆逃逸的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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