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期间发现新事实如何处理
1、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二、刑事诉讼宣判的程序是怎样的
1、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2)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2、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4、审判长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
6、评议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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