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16:29 100 人看过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就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律师补充:

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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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1日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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