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根据相关规定,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天路收费,乱收费怎么处罚
草原天路收费
“草原天路”由张北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虽然名称响亮,但归根结底是一条县级公路,并不符合相关收费条件。网友质疑,收费依据是什么
张家口市5月9日回应称,收费不是以路收费,“草原天路”于3月25日正式被市政府批复为市级风景名胜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而管理机构是由县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也就是“草原天路”是作为风景名胜区进行收费的,收费的主体是政府。
对此,有网友认为,当地在收费上做得很“巧妙”:结果是对一条公路收费,却绕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公路收费的限制,而将其纳入景区范畴。
“草原天路”被市政府批复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理由是,矿产种类繁多,水资源充沛、森林覆盖率高,为坝下水资源的发祥地,是张家口清水河的源头,是北京的一道绿色屏障。“草原天路”凝聚着蒙元、长城、古道、农耕、军事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绝佳的旅游避暑胜地。
收费价格由谁来定
其实,这已不是“草原天路”第一次提出收门票。2015年6月,张家口市物价部门召开听证会,当时提出每人80元的收费标准引起不小争议,物价部门表示收费暂缓,这也让人们难免认为其中有利益问题。而今年为何继续要收费
对此,张家口市回应称,去年由于收费主体定位不准以及基础设施不完善,所以暂停收费。目前,“草原天路”已经成为了市级风景名胜区,明确草原天路的所有权归属政府,收费主体就是政府。
舆论也质疑,为什么去年由市物价局进行物价认定,今年却由县物价局认定对此,张家口市回复称,张北县作为扩权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进行认定。“草原天路”现成为了市级风景名胜区,已经修建完成的132.7公里草原天路归属张北,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将管理权限的主体下放到张北县。所以由张北县物价局进行物价认定,合理合法。
然而,记者查阅《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发现,第三十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为什么去年定价80元,今年定价50元,两个定价不一致张家口市回复称,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政府收取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去年由于收费主体定位不准,核算中附加了利润,今年剔除了利润。
如果作为景区,如何满足通行需求
据介绍,目前“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实行三权分离,所有权归市政府,管理权归张北县政府,经营权实行市场行为。
然而,有网友认为,这条公路是政府出资建设,资金来自纳税人。作为“公路”,其首要功能是满足通行需要,服务社会建设和百姓生活。收费暗含的前提是:这条路上走的所有车,都是来看风景的。因而承担通行功能的公路,从此对部分车辆彻底关闭了。
对此,张家口市回复称,“为了保证市场秩序的合理,方便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所有沿线的群众全部免费。”
谁来收费收多少怎么用
景区化服务体现在哪里谁来收费谁来运营环境卫生归谁管车辆拥堵又归谁管收了钱,就要给公众一个说法。张家口对此也给予了如下回复。
——谁来收
“因为‘草原天路’归政府所有,是风景名胜区,所以由政府收取门票,门票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用于生态的保护和管理。对于门票收入,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收多少
“我们对‘草原天路’的管理维护进行了成本核算,大致分三块:雇佣环保、安交人员工资共需1000多万元,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大概为5000多万元,吸粪车、垃圾车、清扫车等车辆的购买和维修共需500多万元,三项合计将近7000万元。按照年接待游客33万人计算,得出了51.25元的成本价格。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政府收取门票不以盈利为目的,剔除了利润,由政府补贴每位游客1.25元,所以拟按50元/人的门票价格进行听证。”
——怎么用
“我们已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购买的服务主要用于环境卫生的清理、交通的维护以及生态的保护,而且负责卫生的清理就是沿线乡镇的百姓,也就是风景名胜区财产的所有人。”
保护生态只能靠收费
不容忽视的是,“草原天路”名声大噪以来,屡屡出现大堵车的局面,垃圾遍地、人满为患、生态环境堪忧。
张北县相关负责人表示,当然收费不是加强“草原天路”管理的唯一出路,可以由政府出资进行管理,但每年几千万的费用开支,完全由政府出资不现实,我们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一直比较紧,每年再出资几千万作为管理草原天路的专门经费,压力很大。
乱收费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有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2.《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仍继续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七条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根据事实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和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交款单位和个人;
(三)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八条对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对乱收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而继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警告处分;
(二)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对乱收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物价检查部门同意,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而继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警告至记大过的处分;
(三)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对乱收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物价检查部门同意,可以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而继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行政降职处分。以上各项,均可对有关责任人员同时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标准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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