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或撤回公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表明,在发现有新事实时,人民检察院可视情节的改变而提请变更、追加或者撤回公诉。
有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承诺的撤回和撤销规定
1.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3.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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