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要内容和手段之一,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刑事司法领域司法公正的传统监督手段和措施。如何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背景下,创新发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能,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关注和研究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刑事诉讼监督的理论基础问题。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配合是基础,互相制约是核心;同时又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三机关都有监督制约相临一方的权力、职责和义务(唯有检察机关可以双向监督)。那么为什么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法律监督,而其他机关的监督就不是法律监督,比如法院对检察机关一些诉讼行为的监督就不叫诉讼监督,这里面除了我国现有的宪政原因外,还有什么理论渊源,很值得研究和思考。
另外,在理想化的刑事诉讼等腰三角形结构中,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兼具公诉、诉讼监督这样两个职能的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是否违背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原则?其合理性、正当性为何?也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需要拿出具有说服力的依据去回应来自社会上的一些质疑。
二是刑事诉讼监督领域的科学划定问题。现行的诉讼监督主要是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对监管活动的监督等,从大的范围和全面监督的要求来讲,有必要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纳入监督的视野;从小的范围来看,或者从监督的细节上讲,有必要将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财产刑、资格刑的执行活动纳入监督的范畴。另外,对自诉案件,尤其是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行为、审判活动有无必要进行监督,值得研究。总之,监督领域的划定涉及检察监督权的限缩和扩张的问题,涉及监督能力和监督需要之间的匹配问题,更涉及到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矛盾点的平衡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过度扩张或无故限缩都不是最佳选择。
三是监督的方式和途径选择的问题。这里首先涉及到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什么仅仅是程序性监督,而不是实体监督?检察机关可不可以进行实体监督?这直接涉及监督的深度和广度的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其次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刚性监督,还是柔性监督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问题。这一问题的关键是:
(1)检察机关如何用足用尽现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和条件,达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2)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拓宽监督的视野,谋求监督效果的最大化;还有就是如何创新监督手段,延伸监督触角的问题。比如,可否让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就案件涉及的问题接受检察机关质询。如有可能的话由其列席检委会。特定情形下检察机关有权建议更换案件承办人,对严重违反程序的责任人启动弹劾程序,建议免去特定职务,给予行政处分等等。
四是刑事诉讼监督涉及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处理的问题,也可以说是监督环境如何优化的问题。比如说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应当明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具体方式方法有哪些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摆正各自的站位,保持合理的距离,把握合适的度。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距离太近,甚至混同,距离太远,互不在视线内,都不是应然的选择。
五是监督者能力素质的培育和提高问题。这里涉及到诉讼监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的问题。比如,刑事诉讼监督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专业化办案组,那么专业化办案组是不是最佳选择?专业化办案组有没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另外,视野再开阔一些,是专业化好,还是职业化好?相比较而言,哪一个应该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都值得认真研究。
六是监督效果的科学评估问题。监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甚至是政治效果好不好,笔者认为需要也有必要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监督的重点和方向,使监督更加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的需要。这就涉及到如何建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的问题。
七是监督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监督从来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监督从来也不应该是检察机关自己一家的事情,监督不仅需要其他国家强力机关、被监督者和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更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去辅佐。比如,是否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法律监督法,明确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对象范围、原则要求、程序方法以及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责任和义务、违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再如,是否有必要考虑从法律层面就刑事诉讼监督中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出台具体的规定,从而有效避免单纯由检察机关自己制定或由公检法联合出台前述相关规范性文件,以致出现规制范围狭窄、法律效力不高、执行力有限等问题。
八是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问题和未来发展走向问题。比如,有必要重点研究现行刑事诉讼监督的盲点在哪里?弱项在哪里?难点在哪里?瓶颈问题是什么?如何有效避免和克服这些问题?再如,现有刑事诉讼监督的资源如何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监督领域如何合理拓展和延伸;监督机制如何改革创新等等。主要目的是解决刑事诉讼监督发展的动力和后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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