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拆除?拆除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5:42:28 107 人看过

1、谁有权强拆?(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二)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组织强拆;(三)依照行政执法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四)对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决定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司法程序产生法律效力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拆房屋。二是强拆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定申请前进行听证;二是受理房屋拆迁裁定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出具裁定结论;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裁定;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裁定;第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按照依据、程序、程序进行听证,行政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依据。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周转房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予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依法进行;

第四,强制拆迁时,要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人的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公证部门应当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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