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未戴头盔乘坐朋友王某无照驾驶的摩托车时,被未设警示标志的沙堆绊倒摔伤,遂将事故发生路段的养护单位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和朋友王某一起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认为,虽然尤某未戴头盔乘坐机动车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但路桥中心在道路养护作业占用道路的情况下,未设置明显的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王某无照驾驶机动车,且在尤某未戴头盔的情况下仍准许尤某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均对事故发生存在责任,各自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故终审判令路桥中心和王某分别赔偿尤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人民币28555元。
法院审理查明:尤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7月27日21时30分,王某无照驾驶两轮摩托车并载着未戴头盔的尤某行至延庆县香龙路16.9公里处时,碾轧路边堆放的沙堆后摔倒,致使尤某身体受伤。后尤某被送到延庆县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重型内开放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住院治疗了近两个月。治疗期间,王某为尤某交付住院押金29000元,支付医疗费994.1元、交通费300元。尤某自行支付医疗费48967.38元、交通费1348元。另查,延庆县公安局交通队经现场勘查未能作出责任认定,路桥中心在施工过程中占用道路堆放沙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一中院认为:路桥中心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养护单位,在其道路养护作业中占用道路的情况下,未设置明显的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对于该事故的发生路桥中心存在过错,对该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存在过错,对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在尤某未戴头盔的情况下,王某仍准许尤某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对此王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尤某应当知道王某不具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尤某仍搭乘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尤某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尤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责任程度为10%,王某与路桥中心应承担相同的责任,即各自承担4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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