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权的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6:51:32 154 人看过

[摘要]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学者们认为商业秘密权或是财产权、人格权、企业权、知识产权,甚至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从周延的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本质出发,运用法经济学有关产权界定和法理中有关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来分析,可以发现,将商业秘密权界定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是恰当的。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Trips协议性质知识产权从古罗马时代的“奴隶诱惑之诉”到当代竞争者对未披露的商业信息的争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虽历经千年,却历久弥新。在信息革命纵深发展的今天,竞争优势越来越取决于竞争者所独有的高新技术及具有价值的新理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未披露的商业信息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一个制高点。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竞争优势,有望成为市场竞争的大赢家。但同时,商业间谍的出现、猎头公司的挖墙脚行为以及企业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使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成为摆在当代法学研究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学界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探讨一直十分活跃。学者们从各个角度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一般原理,介绍了西方国家已有的各种理论,在一些一般性的问题上已达成共识。但还有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关键性的问题,研究得还很不深入,甚至还未真正涉及。其中商业秘密权的属性问题一直是个争议的焦点。它究竟是财产权、知识产权、信息权,还是一种新的权利类型,这是研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认识商业秘密权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也许正是理论上的研究不够深入,才使得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迟迟不能出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Trips协议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践中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也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侵权主体日趋多元、侵权后果日益严重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深入对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对正在进行中的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

有关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1],同时,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中外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一)财产权说

该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早期的英国判例就体现了这种学说,而美国更是该学说的代表,并有财产说与准财产说之分。财产说认为,商业秘密权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并无二致,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可以进行转让、继承、信托。准财产说认为,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认定为准财产权,对它的保护来源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在日本,对商业秘密权有财产价值说、财产权说和相对财产说。财产价值说认为,商业秘密具有竞争财产的价值,虽不具有支配性,但其秘密性能使持有人获得竞争上的优势,类似于“事实上的财产”。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相对财产权说认为,由于商业秘密权不具有独占性,不属于物权或准物权,但商业秘密的保护多基于契约,是否构成不正当行为也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况及确保交易安全的需要,故应为相对的债权[2].

(二)人格权说

在德国,有关商业秘密权的主要观点之一是人格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从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以不正当方法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19: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什么是商业秘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逐渐增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极其重要。1、保护商业秘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财富,一旦被侵害,有可能会导致一个企业的破产,因此我们要采取法律保护的手段,对不正当竞争中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制止、惩罚,才能使
    2023-04-22
    263人看过
  • 商业秘密 企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主要不包括(一)商业秘密所包含的内容合同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2023-03-12
    114人看过
  • 论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文摘: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提出了加强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措施和对策。关键词: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法律救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形成和保护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在信息时代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企业的迫切要求。以立法形式使用商业秘密的概念,最早见于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信息。”,更准确的定义是1993年9月八
    2023-05-07
    314人看过
  •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规范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犯罪形式;商业秘密;巨大的损失虽然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1],但商业秘密法的真正发展和完善是在20世纪以后。因此,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特别是权利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而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不仅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尽相同,学术界的意见更是大相径庭。有鉴于此,笔者根据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结合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的性质提出了一些看法,以及上述问题的规范解释和司法适用首先,解释过错的形式:平衡原则的适用?对此,人们众说纷纭,争议主要集中在对现行刑法第219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形态的理解上。该条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而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所谓“应该知道”一般是指因疏忽大意而应该知道却不知道的情况,这无疑是一种疏忽大意心理。因此,多数学者
    2023-05-07
    399人看过
  •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知识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个新兴领域。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商业秘密逐渐成为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焦点。与此同时,商业秘密也日益成为犯罪分子关注的对象。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已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1]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刑法保护商业秘密。就我国而言,商业秘密刑事立法起步较晚。直到1997年刑法典修订通过,才在吸收单独刑法、附属刑法等法律法规内容的基础上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新刑法颁布以来,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存在较大争议,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阻碍了刑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功能的正常发挥。鉴于此,本文拟探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在我
    2023-05-07
    446人看过
  • 商业秘密权受时间性限制吗
    商业秘密权肯定受时间的限制,因为商业秘密被工作所熟知,就不是商业秘密了,不再享有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的类型1、占有权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3、收益权收益权即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权一般由权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业秘密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权利人所有。4、处分
    2023-02-17
    185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分级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是指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一、简历里写公司项目算泄密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只是提到客户的名称及项目名称,而公司又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也没有进行任何声明,因此行为不构成泄密。二、订立合同有何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23-03-13
    273人看过
  • 商业秘密应当包括秘密性还有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确实包括秘密性。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处罚标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的行为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最新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最新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2023-06-23
    134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关于“秘密性”的认定
    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常会对其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处于秘密状态产生不同意见,那么应如何掌握秘密性的判断标准呢?不为公众所知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秘密性的原则解释,根据该法的立法宗旨,实践中判断某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从商业价值和商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也就是说,把握是否为公众所知,应当是综合多种因素的结果。具体而言,除了视其有无在出版物等处公开外,还应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公众知悉的主体范围。公众知悉便不具秘密性,那么,公众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从商业秘密的保护目的分析,这里的公众主体应有行业及规模的限制。首先,它是指同行业或内行人,否则不会产生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不会从贸易角度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而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第二,它不是指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同行或内行人。几个人同时拥有某项商业秘密的情况是存在的,只要各自采取了保密措施,其秘密性的存在应是不受影响的。
    2023-06-09
    10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公司的商业秘密该如何维护?
    商业秘密侵权维护办法: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主张民事责任。还可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投诉,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一、商标侵权两年以上行政处罚的后果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并可处以罚款。即工商行政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可以对是否并处罚作出选择。而工商行政机关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相对人并处罚款,以及罚款的金额。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一般商品侵权怎么处理?一般工商局抓到的就是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
    2023-03-01
    113人看过
  • 深入探讨商业秘密的本质
    商业秘密有四个要求: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特定人所知的秘密;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水平;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权利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也无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秘密的构成(一)秘密性贴在销售办公室公告栏中的客户名单是具有秘密性吗?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公众•公开渠道(二)价值性价值性:经济利益指与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披露有关的经济利益。可用权利人的损失衡量。某酒店自行研制了一种烧烤配料,使酒店的业务增长了50%,后厨师辞职并就职于另一家饭店,使用同一种配料,使原酒店业务下滑。厨师侵权吗?(三)管理性管理性:权利人根据具体情况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规章制度&#8
    2023-07-04
    272人看过
  • 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的核心是审查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因此,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应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所有权,其次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扩大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和客体范围p>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在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列主体的基础上,还应明确秘密所有人内部员工的侵权行为,排除恶意报复行为。同时,商业秘密保护主体的范围应当包括能够产生竞争优势、具有保密性、新颖性、示范性和价值性的所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还应包括从公共渠道和公共信息来源获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如客户名单、重要决策、规划价格等(3)规范和完善救济制度,做好相关法律的配套工作,在此基础上,吸收《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我国制定了一整套包
    2023-05-07
    390人看过
  • 论我国竞争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重要且个性化特征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竞争法之间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商业秘密的竞争法调整至少包括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两个层面,目前人们较为关注前者。在继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时应注重把握好合理与适度,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其价值日益凸显,其在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的观点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而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一种专有性财产权,属于私权。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理解为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属于私法。通常认为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前者主要是从维
    2023-06-13
    371人看过
  •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
    「摘要」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以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为要件,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应当注意区别经济纠纷和犯罪,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侦查对策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关键词」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是指实施了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四种侵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案件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当前尽管发案很多,但公安实践中,立案少,查处更少,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认定、查证上都有一些认识上的混淆之处,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
    2023-06-08
    356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应该如何确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5-01-29
      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性通常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排除公共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可以认定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
    •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包括商业秘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08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
    •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秘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16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可熟悉的技术,还包括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的特
    • 商业秘密的特征及相关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08
      一、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是: 1、非公开性; 2、非排他性; 3、利益相关; 4、期限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 1、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3、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
    • 论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依据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27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