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职工晋级增资必须考核
考核晋级范围
有关人员考核晋级规定
(一)职工晋级增资必须考核
建立职工技能考核(鉴定)晋级增资制度是调动职工学技术练本领,促进职工素质提高的重要措施,各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组织机构,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与晋级增资相联系的正常制度。各企业单位也要建立职工考核组织,负责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和岗位考核,为职工技能与工资待遇挂钩创造必要的条件,今后职工定级或晋级必需坚持先考核后晋级的原则,并把技能考核作为职工晋升工资的条件之一。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工资。
(二)考核晋级范围
列入职工技能考核(鉴定)晋级的范围为企业全部职工(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目前考核(鉴定)的重点是国家劳动部规定的61个技术工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按《企业职工培训规定》执行。企业工人考核的内容、方法及组织管理和实施仍按《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冀政办[1994]21号)和《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冀劳[1994]23号)文件执行。
(三)有关人员考核晋级规定
1.新参加工作人员考核转正定级
企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须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后(技工学校毕业生已取得原四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不再考核),可按省规定的定级工资水平执行定级工资。考核不合格的,应适当延长学徒、熟练、见习和试用期,待本人申报考核合格后,相应确定其工资待遇。
2.各类技工考核升级
经考核合格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可视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自有资金的承受能力,结合职工升级分步或一步纳入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最低档。经考核未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考核认定现行工资等级高于本技术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的,暂予保留,待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考核合格后,执行相应的工资等级。
3.调动工作人员考核确定工资
职工调动工作后,企业在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时,应把职工技能考核作为评定工资等级的条件之一。对未改变工种(岗位)的,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可按其新任岗位(职务)参照条件相近的多数人员的水平确定工资等级,执行本企业工资标准。对改变工种、岗位的,企业应安排一定的熟练期限,经考核合格后确定其工资等级。
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的对应关系由企业参照省规定确定。
4.退役军人考核晋级
退役到企业的志愿兵、义务兵安排工作后,在尚未确定技术等级前,仍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4]58号或冀劳[1996]63号文件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今后晋升工资应同其他职工一样,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后,方能晋升工资。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技能考核、鉴定、晋级增资制度的意见》(1997年5月22日冀劳[199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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