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力属于行政效力范畴,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然而,行政强制执行,特别是直接强制执行,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不能不考虑人权保障问题。二战后德国、日本的一些学者认为,作出行政行为的“命令权”并不当然包括该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权需要法律另外赋予,这一观点在战后的德日相关法律中得以体现。如联邦德国将行政行为主要由专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执行性行政行为则主要由行政执行法加以规范。日本行政法则仿效英美,一方面尽量抑制直接的强制的适用,采用代执行及其他的间接强制措施。
如受益行政行为的撤回、违反事实的公布,给付的拒绝及课征金等;另一方面,强调行政强制执行的法规根据,如1948年日本废止了行政执行法而代之以行政代执法将行政行为细分为命令权与强制执行权两截。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权过大而带来的对相对人权造成损害的危险,但总的看来并没有将强制执行权从行政权中剥离,而只是强调不同的法律规范,以加强司法审查,兼顾效率与公平。所以,应将强制执行审查决定权和强制执行实施权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法院只负责对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具体执行由行政机关完全负责。这样,在保持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审查的同时,将执行实施职能分离出来,更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进行审查,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2、肯定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权,以保障公平。
正如上述所言,行政机关应有强制执行权,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的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为止。从事物的性质来看,就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因此,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司法控制是非常必要的。但一般来说,司法救济只能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相对人不具有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抗行政行为效力的强力,法院也没有主动干预行政之职权。正如台湾学者城*模所言“在权力分立理论之基础上,司法与行政同负实现内容之主要责任,惟前者在性质上究系病理的、消极与被动的,后者则适正其反……行政之自动性与积极性至其活泼生理现象因之更益发挥尽至
考虑到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平等性,特别是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后,相对人权益更有侵害之虞,因此应该设置必要的程序对相对人加以保护。司法权的界入可以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对某些相对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强制执行将产生难的弥补的损失时,应设置法院的事后救济地位,将司法审查程序前置,依据行政诉讼原理,虽然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但是防患于未然的机制来阻却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保护。
申请强制执行诉讼就是前置的行政强制执行审查程序,它虽不适用所有的行政强制执行,但是对一些相对人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怠于行使的强制执行,由法院行使强制执行的决定权。这样的设计,可以有效制约行政权。第一,法院在决定采取执行措施时,只考虑依法是否应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考虑参加实施这些措施对自己会有什么影响,不考虑其他无关因素。第二,法院在对执行中发生争议进行裁判时,居于中立的立场,依法公正裁判,而不会因直接参与执行活动而成为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因而无法公正处理;第三,在实施强制执行的机构怠于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从而保护法院的执行决定权有效、适当地实施,而且,法院以外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执行,也能更好地体现法院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说明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仅仅是法院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
3、拓展行政诉讼类型,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主要有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以及确认诉讼,类型尚不发达。上述几类可以归为个人救济之诉。“我国普遍认为行政诉讼权只为相对人所享有,即认为行政诉权的唯一功能是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理解过于狭隘。从行政诉权的刑成和历史发展可以看出,行政诉权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也在于维护公共秩序。”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诉讼作为新的行政诉讼类型就是以确认和保护行政机关和权利人在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上诉权为基础理的,确认这是一种行政诉权,而不是“申请权”。也不是别的权利。这就区别于非诉行政执行中的“申请”。在非诉行政执行中,“申请”的性质具有模糊性,缺乏法律的严密性。诉权作为公法上的权利,具有法律的权威性,特定的法律程序性,不可非法剥夺性。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诉权一方面将其推下神坛,肯定了政府和国家的分离,将其置于司法权之下而不是之上或前后左右,另一方面赋予其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行使诉权维护其合法行为,实现行政目标,对权利人来言,“诉请”比“申请”更能体现为独立的主体地位,更能体现其与政府新型的平等关系,对法院来说,可以明确,面对“诉权”,它所能行使的只是“裁判权”,具体说,只是强制执行的决定权,而不包括实施权。因此,申请强制执行诉讼的设立,有利于行政诉权的扩展,有利于行政诉讼结构和程序的完善,有利于推进国家的行政法治。
-
2024行政诉讼期间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程序
495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是什么
378人看过
-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是否需要听证程序
263人看过
-
立案后强制执行的诉讼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131人看过
-
申请行政诉讼强制执行地点是在哪里?
208人看过
-
行政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怎么写?
207人看过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
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6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
-
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程序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2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
-
强制执行诉讼前什么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31当事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法院裁定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终止执行;二是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并经法院核实。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需要向以前负责执行的法院申请。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时,法院会要求填写两个表格,即《恢复执行信息登记表》和《财产状况登记表》。目的是执行法官可以通过填写的信息快速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分析是否可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和
-
强制执行程序怎么收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费用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6(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
想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法院现场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21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