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廖某原居住地的房屋需实施拆迁,县建设局采用土地安置的形式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用地位于某安置区内,面积为80平方米。2005年10月廖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廖某自愿将土地转让给张某建造,张某在付清地价43000元后,便可及时按城建规划建房,三证办好后廖某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及工本费由张某负担。签订协议后,张某按约履行了支付地价款的义务,且双方到县拆迁办在安置区图纸上挑选了安置土地的具体位置,工作人员在规划图上也批注了张某的名字。嗣后,地价上涨,廖某反悔,协商不成,诉之法院。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廖某拆迁安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转让的是位于某安置区内廖某拆迁安置的土地使用权,该安置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拔土地,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本案中转让土地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故转让协议无效,拆迁安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由被拆迁人廖某享有,张某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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