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之间打斗受伤不属于工伤,因打斗造成的伤害由打斗双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
许某系某种猪场职工,担任5号棚饲养员工作。2011年2月的某天上午,许某在该单位2号养猪棚前使用水龙头冲洗劳动车时,与2号棚饲养员林某为使用水龙头发生争执,后两人情绪失控,皆拿起手中的粪铲互相戳向对方。许某与林某发生争执打斗后,单位其他员工前来劝解,其中员工李某提出让领导前来处理,两人表示同意并停止打斗。但在李某等人离开后,两人又再次互殴,导致许某的右手小指被林某的粪铲划伤。
事发后,许某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收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工伤,要求单位提供证明进行工伤认定。但单位认为许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生产操作规章制度,影响了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应予以相应处罚,不属于工伤范围。故2011年的6月,许某以个人名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决定,许某不服,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琐事发生纠纷,经其他员工劝停后再起争执打斗,最终导致受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职工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是:
本案中职工许某认为其受伤情形经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是:
(1)违章操作。该种猪场由于养殖的行业特点要求每位饲养员限于各地固定的工作区域内,尤其冬春疫病高发季节,不能随意串棚。许某违反生产规章制度,随便去其他的饲养棚外清洗劳动用具,不在其本人的工作区域内。
(2)打架受伤。为配合饲养员工作,单位在每个饲养棚外都装有水龙头方便清洗劳动用具及猪棚,许某因使用林某负责的饲养棚水龙头而与其发生冲突只是受伤,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3.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工伤的主要理由是:
(1)受伤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清洗劳动用具虽然是许某的工作职责,但是从事故现场调查勘验得知,许某所负责的5号棚外就有水龙头,且在5号棚与2号棚之间还有多个公用清洗设备,没有必要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舍近求远到2号棚清洗工具。许某与2号棚负责人林某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殴打造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系。
(2)二度争执是为泄愤。经当时在场的多个证人证实,许某和林某第一次争执后,经同事劝解而停止打斗。但在同事离去找领导之际,两人再次发生口角斗殴并导致许某受伤,第二次的争吵实属泄愤行为,并非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
所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许某放弃申请行政诉讼,本案完结。
【启示与思考】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本案中许某的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确定无疑,该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暴力伤害作为工伤认定中的一种情况,应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许某与林某虽因清洗劳动工具发生争执,但经同事劝停后再度动手,双方是一种泄愤行为,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范围和视同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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